危險房屋鑒定標準
發布時間:2009-12-30
作者:c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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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1總則 1。0。1為有效利用既有房屋,正確判斷房屋結構的危險程度,及時治理危險房屋,確保使用安全,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于既有房屋的危險性鑒定。 1。0。3危險房屋鑒定及對有特殊要求的工作建筑和公共建筑、保護建筑和高層建筑以及在偶然作用下的房屋危險性鑒定,除應符合本標準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2符號、代號 2。
1 總則
1.0.1為有效利用既有房屋,正確判斷房屋結構的危險程度,及時治理危險房屋,確保使用安全,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于既有房屋的危險性鑒定。
1.0.3危險房屋鑒定及對有特殊要求的工作建筑和公共建筑、保護建筑和高層建筑以及在偶然作用下的房屋危險性鑒定,除應符合本標準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 符號、代號
2.1 符號
房屋危險性鑒定使用的符號及其意義,應符合下列規定:
L0——計算跨度;
h ——計算高度;
n ——構件數;
ndc ——危險柱數;
ndw ——危險墻段數;
ndmb——危險主梁數;
nd** ——危險次梁數;
nds ——危險板數;
nc ——柱數;
nmb——主梁數;
n**——次梁數;
nw——墻段數;
ns——板數;
nd——危險構件數;
nrt——屋架榀數;
ndrt——危險屋榀數;
P——危險構件(危險點)百分數;
Pfdm——地基基礎中危險構件(危險點)百分數;
Psdm——承重結構中危險構件(危險點)百分數;
Pesdm——圍護結構中危險構件(危險點)百分數;
R——結構構件抗力;
S——結構構件作用效應;
μ——隸屬度;
μA——房屋A級的隸屬度;
μB——房屋B級的隸屬度;
μC——房屋C級的隸屬度;
μD——房屋D級的隸屬度;
μa——房屋組成部分a級的隸屬度;
μb——房屋組成部分b級的隸屬度;
μc——房屋組成部分c級的隸屬度;
μd——房屋組成部分d級的隸屬度;
μaf——地基基礎a級的隸屬度;
μbf——地基基礎b級的隸屬度;
μcf——地基基礎c級的隸屬度;
μdf——地基基礎d級的隸屬度;
μas——上部承重結構a級的隸屬度;
μbs——上部承重結構b級的隸屬度;
μcs——上部承重結構c級的隸屬度;
μds——上部承重結構d級的隸屬度;
μaes——圍護結構a級的隸屬度;
μbes——圍護結構b級的隸屬度;
μces——圍護結構c級的隸屬度;
μdes——圍護結構d級的隸屬度;
y0——結構構件重要性系數;
ρ——斜率。
2.2 代號
房屋危險性鑒定使用的代號及其意義,應符合下列規定:
a、b、c、d--房屋組成部分危險性鑒定等級;
A、B、C、D--房屋危險性鑒定等級
Fd--非危險構件;
Td--危險構件。
3 鑒定程序與評定方法
3.1 鑒定程序
3.1.1房屋危險性鑒定應依次按下列程序進行:
1 受理委托:根據委托人要求,確定房屋危險性鑒定內容和范圍;
2 初始調查:收集調整和分析房屋原始資料,并進行現場查勘;
3 檢測驗算:對房屋現狀進行現場檢測,必要時,采用儀器測試和結構驗算;
4 鑒定評級:對調查、查勘、檢測、驗算的數據資料進行全面分析,綜合評定,確定其危險等級;
5 處理建議:對被鑒定的房屋,應提出原則性的處理建議;
6 出具報告:報告式樣應符合附錄A的規定。
3.2 評定方法
3.2.1綜合評定應按三層次進行。
3.2.2第一層次應為構件危險性鑒定,其等級評定應分為危險構件(Td)和非危險構件(Fd)兩類。
3.2.3第二層次應為房屋組成部分(地基基礎、上部承重結構、圍護結構)危險性鑒定,其等級評定應分為a、b、c、d四等級。
3.2.4第三層次應為房屋危險性鑒定,其等級評定應分為A、B、C、D四等級。
4 構件危險性鑒定
4.1 一般規定
4.1.1危險構件是指其承載能力、裂縫和變形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的結構構件。
4.1.2單個構件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基礎
1)獨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單個基礎為一構件;
2)條形基礎:以一個自然間一軸線單面長度為一構件;
3)板式基礎:以一個自然間的面積為一構件。
2 墻體:以一個計算高度、一個自然間的一面為一構件。
3 柱:以一個計算高度、一根為一構件。
4 梁、檁條、擱柵等:以一個跨度、一根為一構件。
5 板:以一個自然間面積為一構件;預制板以一塊為一構件。
6 屋架、桁架等:以一榀為一構件。
4.2 地基基礎
4.2.1地基基礎危險性鑒定應包括地基和基礎兩部分。
4.2.2地基基礎應重點檢查基礎與承重磚墻連接處的斜向階梯形裂縫、水平裂縫、豎向裂縫狀況,基礎與框架柱根部連接處的水平裂縫、豎向裂縫狀況,基礎與框架柱根部連接處的水平裂縫狀況,房屋的傾斜位移狀況,地基滑坡、穩定、特殊土質變形和開裂等狀況。
4.2.3當地基部分有下列是現象之一者,應評定為危險狀態:
1 地基沉降速度連續2個月大于2mm/月,并且短期內無終止趨向;
2 地基產生不均勻沉降,其沉降量大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J7-81)規定的允許值,上部墻體產生沉降裂縫寬度大于10mm,且房屋局部傾斜率大于1%;
3 地基不穩定產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并對上部結構有顯著影響,且仍有繼續滑運跡象。
4.2.4當房屋基礎有下列現象之一者,應評定為危險點:
1 基礎承載能力小于基礎作用效應的85%(R/r0S<0.85);
2 基礎老化、腐蝕、酥碎、折斷,導致結構明顯傾斜、位移、裂縫、扭曲等;
3 基礎已有滑動,水平位移速度連續2個月大于2mm/月,并在短期內無終止趨向。
4.3 砌體結構構件
4.3.1砌體結構構件的危險性鑒定應包括承載能力、構造與連接、裂縫和變形等內容。
4.3.2需對砌體結構構件進行承載力驗算時,應測定砌塊及砂漿強度等級,推定砌體強度,或直接檢測砌體強度。實測砌體截面有效值,應扣除因各種因素造成的截面損失。
4.3.3砌體結構應重點檢查砌體的構造連接部位,縱橫墻交接處的斜向或豎向裂縫狀況,砌體承重墻體的變形和裂縫狀況以及拱腳裂縫和位移狀況。注意其裂縫寬度、長度、深度、走向、數量及其分布,并觀測其發展狀況。
4.3.4砌體結構構件有下列現象之一者,應評定為危險點:
1 受壓構件承載力小于其作用效應的85%(R/r0S<0.85);
2 受壓墻、柱沿受力方向產生縫寬大于2mm、縫長超過層高1/2的豎向裂縫,或產生縫長超過層高1/3的多條豎向裂縫;
3 受壓墻、柱表面風化、剝落,砂漿粉化,有效截面削弱達1/4以上;
4 支承梁或層架端部的墻體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壓產生多條豎向裂縫,或裂縫寬度已超過1mm;
5 墻柱因偏心受壓產生水平裂縫,縫寬大于0.5mm;
6 墻、柱產生傾斜,其傾斜率大于0.7%,或相鄰墻體連接處斷裂成通縫;
7 墻、柱剛度不足,出現撓曲鼓閃,且在撓曲部位出現水平或交叉裂縫;
8 磚過梁中部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或端部產生明顯的斜裂縫,或支承過梁的墻體產生水平裂縫,或產生明顯的彎曲、下沉變形;
9 磚簡拱、扁殼、波形簡拱、拱頂沿母線裂縫,或拱曲面明顯變形,或拱腳明顯位移,或拱體拉桿銹蝕嚴重,且拉桿體系失效;
10 石砌墻(或土墻)高厚比:單層大于14,二層大于12,且墻體自由長度大于6m。墻體的偏心距達墻厚的1/6。
4.4.1木結構構件的危險性鑒定應包括承載能力、構造與連接、裂縫和變形等內容。
4.4.2需對木結構構件進行承載力驗算時,應對木材的力學性質、缺陷、腐朽、蟲蛀和鐵件的力學性能以及銹蝕情況進行檢測。實測木構件截面有效值,應扣除因各種因素造成的截面損失。
4.4.3木結構構件應重點檢查腐朽、蟲蛀、木才缺陷、構造缺陷、結構構件變形、失穩狀況,木屋架端節點受剪面裂縫狀況,屋架出平面變形及屋蓋支撐系統穩定狀況。
4.4.4木結構構件有下列現象之一者,應評定為危險點:
1 木結構構件函載力小于其作效應的90%(R/r0S<0.90)
2 連接方式不當,構造有嚴重缺陷,已導致節點松動變形、滑移、沿剪切面開裂、剪壞或鐵件嚴重銹蝕、松動致使連接失效等損壞;
3 主梁產生大于L0/150的撓度,或受拉區伴有較嚴重材質缺陷;
4 屋架產生大于L0/120的撓度,且頂部或端部節點產生腐朽或劈裂、或出平面傾斜量超過屋架高度的h/120;
5 檁條、擱柵產生大于L0/120的撓度,入墻木質部位腐朽、蟲蛀或空鼓;
6 木柱側彎變形,其矢高大于h/150,或柱頂劈裂,柱身斷裂。柱腳腐朽,其腐朽面積大于原截面1/5以上;
7 對受拉、受彎、偏心受壓和軸心受壓構件,其斜紋理或斜裂縫的斜率ρ分別大于7%、10%、15%或20%;
8 存在任何心腐缺陷的木技構件。
4.5混凝土結構構件
4.5.1混凝土結構構件的危險性鑒定應包括承載能力、構造與連接、裂縫和變形等內容。
4.5.2需對混凝土結構構件進行承載力驗算時,應對構件的混凝土強度、碳化和鋼筋的力學性能、化學成分、銹蝕情況進行檢測;實測混凝土構件截面有效值,應扣除因各種因素造成的截面損失。
4.5.3混凝土結構構件應重點檢查柱、梁、板及屋架的受力裂縫和主筋銹蝕狀況,柱的根部和頂部的水平裂縫,屋架傾斜以及支撐系統穩定等。
4.5.4混凝土構件有下列現象之一者,應評定為危險點:
1 構件承載力小于作用效應的85%(R/r0S<0.85=);
2 梁、板產生超過L0/150的撓度,且受拉區的裂縫寬度大于1mm;
3 簡支梁、連續梁跨中部位受拉區產生豎向裂縫,其一側向上延伸達梁高的2/3以上,且縫寬大于0.5mm,或在支座附近出現剪切斜裂縫,縫寬大于0.4mm;
4 梁、板受力主筋處產生橫向水平裂縫或斜裂縫,縫寬大于1mm,板產生寬度大于0.4mm的受拉裂縫;
5 梁、板因主筋銹蝕,產生沿主筋方向的裂縫,縫寬大于1mm,或構件混凝土嚴重缺損,或混凝土保護層嚴重脫落、露筋;
6 現澆板面周邊產生裂縫,或板底產生交叉裂縫;
7 預應力梁、板產生豎向通長裂縫;或端部混凝土松散露筋,其長度達主筋直徑的100倍以上;
8 受壓柱產生豎向裂縫,保護層剝落,主筋外露銹蝕;或一側產生水平裂縫,縫寬大于1mm,另一側混凝土被壓碎,主筋外露銹蝕;
9 墻中間部位產生交叉裂縫,縫寬大于0.4mm;
10 柱、墻產生傾斜、位移,其傾斜率超過高度的14%,其側向位移量大于h/500;
11 柱、墻混凝土酥裂、碳化、起鼓,其破壞面大于全截面的1/3,且主筋外露,銹蝕嚴重,截面減小;
12 柱、墻側向變形,其極限值大于h/250,或大于30mm;
13 屋架產生大于L0/200的撓度,且下弦產生橫斷裂縫,縫寬大于1mm;
14 屋架的支撐系統失效導致傾斜,其傾斜率大于屋架高度的2%;
15 壓彎構件保護層剝落,主筋多處外露銹蝕;端節點連接松動,且伴有明顯的變形裂縫;
16 梁、板有效擱置長度小于規定值的70%。
4.6 鋼結構構件
4.6.1鋼結構構件的危險性鑒定應包括承載能力、構造和連接、變形等內容。
4.6.2當需進行鋼結構構件承載力驗算時,應對材料的力學性能、化學成分、銹蝕情況進行檢測。實測鋼構件截面有效值,應扣除因各種因素造成的截面損失。
4.6.3鋼結構構件應重點檢查各連接節點的焊縫、螺栓、鉚釘等情況;應注意鋼柱與梁的連接形式、支撐桿件、柱腳與基礎連接損壞情況,鋼屋架桿件彎曲、截面扭曲、節點板彎折狀況和鋼屋架撓度、側向傾斜等偏差狀況。
4.6.4鋼結構構件有下列現象之一者,應評定為危險點:
1 構件承載力小于其作用效應的90%(R/r0S<0.9);
2 構件或連接年有裂縫或銳角切口;焊縫、螺栓或鉚接有拉開、變形、滑移、松動、剪壞等嚴重損壞;
3 連接方式不當,構造有嚴重缺陷;
4 受拉構件因銹蝕,截面減少大于原截面的10%;
5 梁、板等構件撓度大于L0/250,或大于45mm;
6 實腹梁側彎矢高大于L0/600,且有發展跡象;
7 受壓構件的長細比大于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設計規范》(GBJ17-88)中規定值的1.2倍;
8 鋼柱頂位多,平面內大于h/150,平面外大于h/500,或大于40mm;
9 屋架產生大于L0/250或大于40mm的撓度;屋架支撐系統松動失穩,導致屋架傾斜,傾斜量超過h/250。
5 房屋危險性鑒定
5.1 一般規定
5.1.1危險房屋(簡稱危房)為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可能喪失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5.1.2房屋危險性鑒定應根據被鑒定房屋的構造特點和承重體系的種類,按其危險程度和影響范圍,按照本標準進行鑒定。
5.1.3危房以幢為鑒定單位,按建筑面積進行計量。
5.2 等級劃分
5.2.1房屋劃分成地基基礎、上部承重結構和圍護結構三個組成部分。
5.2.2房屋各組成部分危險性鑒定,應按下列等級劃分:
1 a級:無危險點;
2 b級:有危險點;
3 c級:局部危險;
4 d級:整體危險。
5.2.3房屋危險性鑒定,應按下列等級劃分:
1 A級:結構承載力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未發現危險點,房屋結構安全。
2 B級:結構承載力基本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個別結構構件處于危險狀態,但不影響主體結構,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
3 C級:部分承重結構承載力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現險情,構成局部危房。
4 D級:承重結構承載力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體出現險情,構成整幢危房。
5.3 綜合評定原則
5.3.1房屋危險性鑒定應以整幢房屋的地基基礎、結構構件危險程度的嚴重性鑒定為基礎,結合歷史狀態、環境影響以及發展趨勢,全面分析,綜合判斷。
5.3.2在地基基礎或結構構件發生危險的判斷上,應考慮它們的危險是孤立的還是相關的。當構件的危險是孤立的時,則不構成結構系統的危險;當構件的危險是相關的時,則應聯系結構的危險性判定其范圍。
5.3.3全面分析、綜合判斷時,應考慮下列因素:
1 各構件的破損程度;
2 破損構件在整幢房屋中的地位;
3 破損構件在整幢房屋所占的數量和比例;
4 結構整體周圍環境的影響;
5 有損結構的人為因素和危險狀況;
6 結構破損后的可修復性;
7 破損構件帶來的經濟損失。
5.4
綜合評定方法
5.4.1 根據本標準劃分的房屋組成部分,確定構件的總量,并分別確定其危險構件的數量。
5.4.2 地基基礎中危險構件百分數應按下式計算:
pfdm=nd/n×100% (5.4.2)
式中pfdm—地基基礎中危險構件(危險點)百分數;
nd—危險構件數;
n—構件數。
5.4.3 承重結構中危險構件百分數應按下列計算:
psdm=[2.4ndc+2.4ndw+1.9(ndmb+ndrt)+1.4nd**+nds]/
[2.4nc+2.4nw+1.9(nmb+nrt)+1.4n**+ns]×100%
式中psdm—承重結構中危險構件(危險點)百分數;
ndc—危險柱數;
ndw—危險墻段數;
ndmb—危險主梁數;
ndrt—危險屋架榀數;
nd**—危險次梁數;
nds—危險板數;
nc—柱數;
nw—墻段數;
nmb—主梁數;
nrt—屋架榀數;
n**—次梁數;
ns—板數。
5.4.4 圍護結構中危險構件百分數應按下式計算:
pesdm=nd/n×100% (5.4.4)
式中 pesdm——圍護結構中危險構件(危險點)百分數;
nd—危險構件數;
n—構件數。
5.4.5 房屋組成部分a級的隸屬函數應按下式計算:
μa—房屋組成部分a級的隸屬度;
p—危險構件(危險點)百分數。
5.4.6 房屋組成部分b級的隸屬度函數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 μb—房屋組成部分b級的隸屬度;
p—危險構件(危險點)百分數。
5.4.7 房屋組成部分c級的隸屬函數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μc—房屋組成部分c級隸屬度;
p—危險構件(危險點)百分數。
5.4.8 房屋組成部分d級的隸屬函數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μd—房屋組成部分d級的隸屬度;
p—危險構件(危險點)百分數。
5.4.9 房屋A級的隸屬函數應按下式計算:
μA=max[min(0.3,μaf),min(0.6,μas),min(0.1,μaes)] (5.4.9)
式中 μA—房屋A級的隸屬度;
μaf—地基基礎a級的隸屬度;
μas—上部承重結構a級隸屬度;
μaes—圍護結構a級的隸屬度;
5.4.10 房屋B級的隸屬函數應按下式計算:
μB—max[min(0.3,μaf),min(0.1,μbes)] (5.4.10)
式中μB—房屋B級的隸屬度;
μbf—地基基礎b級的隸屬度;
μbs—上部承重結構b級隸屬度;
μbes—圍護結構b級的隸屬度。
5.4.11 房屋C級的隸屬度函數應按下式計算:
μc—max[min(0.3,μcf,)]
式中μc—房屋C級的隸屬度;
μcf—地基基礎C級隸屬度;
μcs—上部承重結構C的隸屬度;
μces—圍護結構C級的隸屬度。
5.4.12 房屋D級的隸屬函數應按下式計算:
μD=max[min(0.3,μdf),min(0.6,μbs),min(0.1,μdes)] (5.4.12)
式中 μD—房屋D級的隸屬度;
μdf—地基基礎d級的隸屬度;
μds—上部承重結構d級隸屬度;
μdes—圍護結構d級隸屬度。
5.4.13 當隸屬度為下列值時:
1 μdf—1,則為D級(整幢危房)
2 μds—1,則為D級(整幢危房)
3 max(μA,μB,μC,μD)=μA,則綜合判斷結果為A級(非危房)。
4 max(μA,μB,μC,μD)=μB,則綜合判斷結果為B級(非危房)。
5 max(μA,μB,μC,μD)=μC,則綜合判斷結果為C級(非危房)。
6 max(μA,μB,μC,μD)=μD,則綜合判斷結果為D級(非危房)。
5.4.14 其他簡易結構房屋可按本章第5.3節原則直接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