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建設部《建設工程勘察和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的原則,結合建筑裝飾設計技術要求的實際,制定本標準。
(二)建筑裝飾設計資質分級標準是核定建筑裝飾設計單位設計資質等級的依據。
(三)建筑裝飾設計資質設甲、乙、丙三個級別。
二、分級標準
(一)甲級標準
1.從事建筑裝飾設計業務6年以上,獨立承擔過不少于5項單位工程造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高檔建筑裝飾設計并已建成,無設計質量事故。
2.單位有較好的社會信譽并有相適應的經濟實力,工商注冊資本不少于100萬元。
3.單位專職技術骨干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從事建筑裝飾設計(建筑學、室內設計、環境藝術、工藝美術、藝術設計專業)的人員不少于8人,從事結構、電氣、給水排水、暖通、空調專業設計的人員各不少于1人。建筑裝飾設計主持人應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或相當于高級技術職稱的任職資歷。
4.參加過國家或地方建筑裝飾設計標準、規范及標準設計圖集的編制工作或行業的業務建設工作。
5.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技術、經營、人事、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6.達到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7.有固定工作場所,建筑面積不少于專職技術骨干每人15m2。
(二)乙級標準
1.從事建筑裝飾設計業務4年以上,獨立承擔過不少于3項單位工程造價在500萬元以上的建筑裝飾設計并已建成,無設計質量事故。
2.單位有較好的社會信譽并有相適應的經濟實力,工商注冊資本不少于50萬元。
3.單位專職技術骨干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從事建筑裝飾設計(建筑學、室內設計、環境藝術、工藝美術、藝術設計專業)的人員不少于5人。從事結構、電氣、給水排水專業設計的人員各不少于1人,其他專業人員配置合理。建筑裝飾設計主持人應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或相當于高級技術職稱的任職資歷。
4.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技術、經營、人事、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5.達到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的考核標準。
6.有固定工作場所,建筑面積不少于專職技術骨干每人15m2。
(三)丙級標準
1.從事建筑裝飾設計業務2年以上,獨立承擔過不少于3項單位工程造價在250萬元以上的建筑裝飾設計并已建成,無設計質量事故。
2.單位有較好的社會信譽并有相適應的經濟實力,工商注冊資本不少于20萬元。
3.單位專職技術骨干人員不少于6人,其中,從事建筑裝飾設計(建筑學、室內設計、環境藝術、工藝美術、藝術設計專業)的人員不少于3人,從事結構、電氣專業設計的人員各不少于1人,其他專業人員配置合理。單位中的建筑裝飾設計主持人應具有中級技術職稱或相當于中級技術職稱的任職資歷。
4.推行質量管理,有必要的質量保證體系及技術、經營、人事、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
5.計算機數量達到專職技術骨干人均1臺,計算機施工圖出圖率不低于75%。
6.有固定工作場所,建筑面積不少于專職技術骨干每人15m2。
三、承擔業務范圍
(一)甲級建筑裝飾設計單位:承擔建筑裝飾設計項目的范圍不受限制。
(二)乙級建筑裝飾設計單位:承擔民用建筑工程設計等級二級及二級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裝飾設計項目。
(三)丙級建筑裝飾設計單位;承擔民用建筑工程設計等級三級及三級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裝飾設計項目。
本標準頒發后,建設[1992]768號文《建筑設計裝飾單位資格分級標準》同時廢止。
注:
1.高檔建筑裝飾工程,指單位建筑裝飾工程造價每平方米3000元以上的項目。
2.專職技術骨干指下列人員:
(1)國家注冊建筑師、結構工程師;
(2)取得高級或中級技術職稱的專業人員;
(3)大學本科畢業,從事本專業3年以上的人員;
(4)大學專科畢業,從事本專業5年以上的人員;
(5)中專畢業,從事本專業7年以上的人員。
3.達到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的考核標準與《建筑工程設計資質分級標準》中的指標相對應。
4.相關行業社團,指中國建筑裝飾協會及其地方建筑裝飾協會、中國建筑學會及其設計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