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承租戶4歲小孩在玩耍時,不幸從3層至4層樓梯處摔下身亡。近日,晉安法院判決此案,出租人因樓梯設計有缺陷被判賠死者家屬6萬元,房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周某夫婦帶著4歲的女兒,租住在福州象園街道一棟房子的4樓。去年10月9日晚,周某的女兒在樓梯口玩耍時,從樓梯處墜下身亡。 房子是楊某的,交給陳某出租經營。
承租戶4歲小孩在玩耍時,不幸從3層至4層樓梯處摔下身亡。近日,晉安法院判決此案,出租人因樓梯設計 有缺陷被判賠死者家屬6萬元,房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周某夫婦帶著4歲的女兒,租住在福州象園街道一棟房子的4樓。去年10月9日晚,周某的女兒在樓梯口玩耍時,從樓梯處墜下身亡。
房子是楊某的,交給陳某出租經營。周某上訴到法院,認為樓梯不符合國家建筑標準是導致其女兒墜亡的原因。
陳某辯稱,出租房并無安全隱患,也無法證明小孩是從出租房樓梯墜樓死亡,他對于小孩的死亡沒有過錯。房東楊某覺得很冤,他說自己沒有將房屋租給周某,與周某之間并不存在租賃關系;且房屋不存在安全隱患,他不應該成為被告。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醫院和警方提供的證明,可以認定小孩是從樓梯處墜樓身亡的。該樓房不符合《民用建筑設計通則》關于室外樓梯臨空處設置護欄應有的高度。陳某作為出租人,未盡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對墜樓事故負有過錯。楊某作為房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周某作為小孩的監護人,未盡到管理和教育的職責,對事故發生應承擔主要責任。
據此,法院作出判決,陳某賠償周某各項損失6萬元,楊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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