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買了門對門兩套住房的李女士,在裝修房子時,為將兩套房子的客廳連到一起,就將隔在客廳之間的承重墻拆掉,因而與物業公司發生訴訟。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令李女士將墻體恢復原狀。2004年12月,李女士與北京華清投資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購買賣合同》,購買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區清楓華景園某單元101號和102號兩套房屋。
買了門對門兩套住房的李女士,在裝修房子時,為將兩套房子的客廳連到一起,就將隔在客廳之間的承重墻拆掉,因而與物業公司發生訴訟。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令李女士將墻體恢復原狀。
2004年12月,李女士與北京華清投資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購買賣合同》,購買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區清楓華景園某單元101號和102號兩套房屋。2005年6月上旬,李女士辦理了入住手續。幾天后,李女士與華清物業公司簽訂《房屋裝飾裝修協議書》,雙方在該協議第五條中約定:“乙方(李女士)和丙方(裝修公司)同意裝修方案經甲方(華清物業公司)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施工,并嚴格按照甲方審批后的方案進行施工;對欲增加或變更的施工項目,同意按照原申請手續再次向甲方進行報審”。
6月15日,李女士向華清物業公司提交裝飾裝修申請書,該申請書中墻體拆改一項中李女士填寫為拆輕體墻,經華清物業公司批準后李女士開始裝修施工。
6月28日,李女士向華清物業公司提交了申請書,申請書中載明:“我系某單元101號和102號業主,現想將兩戶中間一道打通,以便后來正常生活。打通我家盡量做到不太影響樓層的結構,萬一我有不完善的地方,我們業主負責任,與其他部門無關。”在此申請書上,有華清物業公司經理劉先生的批復,內容為:“物業公司已對業主的改造想法進行了解,但需設計做出方案,并保證對結構不產生影響”。
2005年7月初,李女士家住房開始裝修,期間將兩戶之間的承重墻拆改成長約4米,高約1.9米的啞口,使兩戶的客廳相通。物業公司發現后立即口頭通知其停止施工,要求其將拆改的承重墻恢復原狀。但李女士沒有聽從物業公司的通知,而是繼續拆改承重墻。無奈,華清物業公司暫停了101號和102號的水電供應。到了7月底,李女士自備發電設備繼續進行墻體拆改工程。
華清物業公司將李女士的行為向北京市海淀區建委上報,海淀區建委到小區制止其行為,李女士卻閉門不見。7月28日,華清物業公司通過傳真向李女士發出了停止拆改的書面函件。萬般無奈的物業公司還曾打110報警。后來,兩套住房之間的承重墻被全部拆除。華清物業公司認為,李女士的行為已違反了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違反了業主臨時公約、裝修協議的規定,給其他業主造成安會隱患。向法院起訴要求李女士將兩套房屋之間的承重墻恢復原狀,并由專業機構對其加固工程進行評定。
北京市一中院經審理認為,依照相關物業、建筑管理法規,及本案業主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物業公司簽訂的相關協議,均明確規定和約定業主有維護小區公共權益、公共部位、設施不得擅自拆改承重墻、各種管線和破壞防水層的義務,任何裝修均不得影響樓宇的結構安全,因業主個人裝飾裝修導致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以及其他業主利益受損的應承擔修復及賠償責任。
本案中李女士所為,對上述規定明顯違背、存在過錯,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物業公司對此不存在任何過錯,物業公司提出的李女士違反“公約”及“協議”的約定、未得到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并報**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擅自拆改承重墻,其應承擔被其拆改承重墻的恢復原狀的費用,應當予以支持。
李女士雖在裝修過程中就兩戶相通的有關事宜向華清物業公司提出了書面申請,華清物業公司表示要求其提出設計方案,李女士在未提交任何設計方案又未經物業公司批準的情況下,擅自拆改了其所購房屋兩戶之間的承重墻,影響了樓宇的結構安全,對其所居住的樓宇造成安全隱患,使公共權益受損,李女士應將其已打通的其所購兩套房屋之間的承重墻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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