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的耐火等級
發布時間:2009-09-15
作者:c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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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第2。0。1條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分為四級,其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2。0。1的規定(本規范另有規定者除外)。注:①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燒材料作為墻體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級應按四級確定。②高層工業建筑的預制鋼筋混凝土裝配式結構,其節點縫隙或金屬承重構件節點的外露部位,應做防火保護層,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本表相應構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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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條 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分為四級,其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2.0.1的規定(本規范另有規定者除外)。
注:①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燒材料作為墻體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級應按四級確定。
②高層工業建筑的預制鋼筋混凝土裝配式結構,其節點縫隙或金屬承重構件節點的外露部位,應
做防火保護層,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本表相應構件的規定。
③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物吊頂,如采用非燃燒體時,其耐火極限不限。
④在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中,面積不超過100m2的房間隔墻,如執行本表的規定有困難時,可采
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3h的非燃燒體。
⑤一、二級耐火等級民用建筑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按本表規定執行有困難時,可采用0.75h非
燃燒體。
⑥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可按附錄二確定。
第2.0.2條 二級耐火等級的多層和高層工業建筑內存放***的平均重量超過200kg/m2的房間,其梁、樓板的耐火極限應符合一級耐火等級的要求,但設有自動滅火設備時,其梁、樓板的耐火極限仍可按二級耐火等級的要求。
第2.0.3條 承重構件為非燃燒體的工業建筑(甲、乙類庫房和高層庫房除外),其非承重外墻為非燃燒體時,其耐火極限可降低到0.25h,為難燃燒體時,可降低到0.5h。
第2.0.4條 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樓板(高層工業建筑的樓板除外),如耐火極限達到1h有困難時,可降低到0.5h。
上人的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h。
第2.0.5條 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屋頂如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5h的承重構件有困難時,可采用無保護層的金屬構件。但甲、乙、丙類液體火焰能燒到的部位,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
第2.0.6條 建筑物的屋面面層,應采用不燃燒體,但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物,其不燃燒體屋面基層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層。
第2.0.7條 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室內裝修,宜采用非燃燒材料或難燃燒材料:
一、高級旅館的客房及公共活動用房;
二、演播室、錄音室及電化教室;
三、大型、中型電子計算機機房;
第三章 廠房
第一節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第3.1.1條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可按表3.1.1分為五類。
注:①在生產過程中,如使用或生產易燃、***質的量較少,不足以構成爆炸或火災危險時,可以按實際情況確定其火災危險性的類別。
②一座廠房內或防火分區內有不同性質的生產時,其分類應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分確定,但火災危險性大的部分占本層或本防火分區面積的比例小于5%(丁、戊類生產廠房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發生事故時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災蔓延時,可按火災危險性較小的部分確定。
丁、戊類生產廠房的油漆工段,當采用封閉噴漆工藝時,封閉噴漆空間內保持負壓、且油漆工段設置可燃氣體濃度報警系統或自動抑爆系統時,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區面積的比例不應超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