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廢止92件行政法規涉及建筑業12件同步廢止
發布時間:2009-09-10
作者:c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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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日前,《國務院關于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經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并生效。國務院此次對截至2006年底現行行政法規共655件進行全面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對主要內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規,予以廢止;對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經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43件行政法規,宣布失效。
政策
法規
日前,《國務院關于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經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并生效。國務院此次對截至2006年底現行行政法規共655件進行全面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對主要內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規,予以廢止;對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經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43 件行政法規,宣布失效。在這次國務院廢止宣布失效的的行政法規中與建筑業相關的共有“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等12件。
本次國務院決定廢止的行政法規中與建筑業相關的有8件:《鐵路留用土地辦法》,1950年6月24日政務院公布。《防止瀝青中毒辦法》,1956年1月26日國務院批準,1956年1月31日勞動部公布。《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1956年5月25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29次會議通過。《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1983年5月25日國務院批準,1983年6月4日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公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1983年12月17日國務院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中外合資建設港口碼頭優惠待遇的暫行規定》,1985年9月30日國務院公布。《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1991年7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7號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1992年 4月30日國務院批準,1992年5月5日國家文物局令第2號公布。
本次國務院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規中與建筑業相關的有4件:《關于用僑匯購買和建設住宅的暫行辦法》,國家城市建設總局、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制定,1980年3月5日國務院轉發,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國家土地開發建設基金回收管理試行辦法》,1988年8月27日國務院批準公布,適用期已過,實際上已經失效。《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1990年5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6號公布。適用期已過,實際上已經失效。《辦理外派勞務人員出國手續的暫行規定》,1996年10月22日國務院批準,1996年12月20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外交部、公安部公布。適用期已過,實際上已經失效。
據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介紹說,《國務院關于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是2007年2月國務院決定對現行行政法規進行全面清理的最終成果。國務院辦公廳于2007年2月25日印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決定對現行行政法規、規章進行一次全面清理。行政法規的全面清理由國務院法制辦負責承辦,規章的清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國務院各部門負責承辦。經過10個月的努力工作,行政法規的清理工作圓滿完成。
《決定》公布后,對于繼續有效的行政法規,國務院法制辦將編輯出版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匯編。對于部分內容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行政法規,國務院法制辦將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修改。目前,有的行政法規的修訂工作已經列入了2008年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還有的行政法規已經啟動了修改程序。國務院法制辦將按照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的要求,從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出發,循序漸進地做好行政法規修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