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滬暫停居住證個人申辦 由單位統一辦理
《通知》要求,用人單位引進人才辦理《上海市居住證》的,經審核通過后,需在本單位內公示辦理《上海市居住證》人員名單;有特殊情況不能公示的,應報市或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經辦機構備案。
此外,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也應真實有效。《通知》要求,用人單位和引進人才應書面承諾所申請《上海市居住證》時提供材料的真實性,不得弄虛作假。對提供虛假材料取得《上海市居住證》的申請人,將依照有關規定予以注銷,并記入社會征信體系。已被注銷的《上海市居住證》,其持有人不再享受相關待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視用人單位、個人弄虛作假的情節輕重,暫停其申請《上海市居住證》及其他相關業務的資格1-3年,直至取消申請資格。
《通知》還強調,嚴禁任何中介機構或其他單位、個人代理申辦非本單位人員的《上海市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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