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婚房裝修沒有按期完工,結婚儀式被推遲,無家可住的一對新人只好住進了酒店,然而事情遠沒有結束,裝修公司以新人拒付裝修款,被裝修公司上告。 市民李某請某家裝公司為自己裝修婚房,沒想到裝修未按時完工,使結婚儀式被一拖再拖。李某一下子損失了婚宴訂金1萬元,無家可住的一對新人只好住進了酒店。為此,李某拒付余下的裝修款,不料卻被裝修公司告到法院。
婚房裝修沒有按期完工,結婚儀式被推遲,無家可住的一對新人只好住進了酒店,然而事情遠沒有結束,裝修公司以新人拒付裝修款,被裝修公司上告.
市民李某請某家裝公司為自己裝修婚房,沒想到裝修未按時完工,使結婚儀式被一拖再拖。李某一下子損失了婚宴訂金1萬元,無家可住的一對新人只好住進了酒店。為此,李某拒付余下的裝修款,不料卻被裝修公司告到法院。
2002年,李某和女友籌備起婚事。經朋友介紹,李某選擇了一家裝修公司為其裝修婚房。他和該裝修公司的張經理簽了一份《裝修合同》,并請張經理當他婚房裝修的負責人。雙方在那份《裝修合同》上約定:某裝修公司負責對李某的新房進行裝修,工程期限自2002年6月20日至2002年8月28日,共計69天,工程總造價41100元。雙方約定付款方式為:自合同簽署當日起李某應支付2萬元作為備料款,工程完成一半時李某再支付15000元工程進度款。余款6100元,則在新房驗收后10天內支付。
合同剛剛簽好,問題就接踵而來。李某發現,張經理和他簽訂的合同上、以及開具的收據上加蓋的裝修公司的公章,跟張經理名片上寫的裝修公司不是同一家。李某對張經理的身份產生了懷疑,想更換裝修公司。后在朋友的勸說下,李某沒有追究下去。
李某依約支付給裝修公司2萬元,裝修就開始了。但是,李某對裝修公司的裝修質量并不滿意。李某發現其地板的色差很明顯,其他地方也存在一些問題,再想想,當初簽合同后還冒出“裝修公司名稱風波”,于是李某在裝修工程完成一半時,沒有支付15000元工程進度款。
雙方協商未果,裝修工程的進度就給拖了下來。最后,李某于9月又支付給裝修公司3千元。于是,裝修工人們又開工了。但經過這一折騰,裝修工程的進度慢不少。李某一次次催著裝修公司加緊裝修,但最終,他的結婚儀式還是被迫推遲。李某還損失了酒店婚宴訂金1萬元。而且,由于裝修完工的時間無法確定,李某只好住進酒店,一大筆酒店住宿開銷需要他來買單。
為了結算裝修款的事情,李某和裝修公司發生矛盾。裝修公司把李某家的大門鎖給換了,還提出要等李某把裝修款結清后才把鑰匙交出。就這樣,事情越鬧越僵,經過多次協商,裝修公司終于答應在10月底將房子裝修好,并交給李某驗收。
2002年10月底,李某的婚房總算完工了,可就在那個時候,李某的母親不幸去世,她沒來得及參加兒子的婚禮。這給李某留下了終身的遺憾。李某覺得自己在精神上和經濟上都蒙受了巨大損失,因此,工程完工后,他沒有支付余下的裝修款,最終,他被裝修公司告到法院。
在法庭上,李某向法院提出反訴,他認為由于裝修公司逾期交房,造成他延誤婚期,受到酒店住宿費損失4000元,婚宴訂金損失1萬元,這些損失應當由裝修公司賠償。
法官說,李某認為應減少支付裝修款的抗辯理由均不能成立,李某應按合同約定支付裝修公司裝修價款1萬8千元。最后,法院判決李某支付裝修公司裝修款1萬8千元,同時駁回李某要求反訴被告裝修公司賠償損失1萬4千元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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