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涂料列入衛生部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
發布時間:2007-12-24
作者:c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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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衛生部日前發文關于印發《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分類目錄》的通知(衛監督發[2007]261號),通知指出:為加強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以下簡稱涉水產品)監督管理,規范涉水產品的分類和產品范圍,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我部制定了《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分類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現印發給你們,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衛生部日前發文關于印發《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分類目錄》的通知(衛監督發[2007]261號),通知指出:為加強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以下簡稱涉水產品)監督管理,規范涉水產品的分類和產品范圍,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我部制定了《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分類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現印發給你們,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同時,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對《目錄》所列產品按照涉水產品進行監督管理。水杯、水壺、咖啡壺等食品容器不作為涉水產品監管。
二、 生產企業對涉水產品的衛生安全負責,應嚴格按照有關法規、規范和標準的要求進行生產或進口,并在上市前通過檢驗等手段證明其產品符合相關法規、標準和規范要求。生產下列類型涉水產品不需獲得衛生行政許可,各地衛生行政部門應依法對其產品進行市場監督。
(一) 礦化水器或礦化水劑;
(二) 陶瓷、水泥輸配水設備;
(三) 氯(液氯、氯氣);
(四) 石英砂;
(五) 水泵、閥門、水表、水處理劑加入器等機械部件。
三、 生產或進口下列類別的涉水產品應事先取得衛生部涉水產品衛生行政許可批件:
(一)進口涉水產品;
(二)國產水質處理器和防護材料;
(三)與飲用水接觸的新材料和化學物質。
四、 生產下列類別的涉水產品應事先取得生產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涉水產品衛生行政許可批件:
(一)用涉水產品分類目錄中列明材質制造的國產輸配水設備;
(二)用涉水產品分類目錄中列明材質制造的國產水處理材料;
(三)用涉水產品分類目錄中列明材質制造的國產化學處理劑。
五、需要取得衛生行政許可批件的涉水產品應依照《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等規定的衛生安全評價要求,并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和程序進行。
據本網了解,在《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分類目錄》中,特別列出了防護材料部分,涉及涂料產品如下:
(一)環氧樹脂涂料
1. 樹脂(基料部分):雙酚a型環氧樹脂、雙酚f型環氧樹脂、酚醛環氧樹脂及其改性樹脂。
2. 交聯劑(固化劑部分):脂肪族多胺類:二乙烯三胺、三乙烯四胺、四乙烯五胺及其改性胺;芳胺類 :間苯二甲胺、對苯二甲胺、4,4-甲撐二苯胺及其改性胺;雙氰胺;聚酰胺。
3. 增塑劑(助劑部分):環氧大豆油、己二酸二異丁酯、癸二酸二丁酯、鄰苯二甲酸二丁酯、鄰苯二甲酸二乙酯、鄰苯二甲酸二異辛酯。
4. 顏料、填料:硅酸鋁(瓷土)、硫酸鋇、膨潤土、碳酸鈣、碳黑、硅藻土、氧化鐵、二氧化硅、二氧化鈦、硅酸鎂(滑石粉)。
(二)聚酯涂料(含醇酸樹脂)。
(三)丙烯酸樹脂涂料。
(四)聚氨酯涂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