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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區白鶴鎮原鎮長孫軍因受賄罪被判刑
發布時間:2009-07-16 作者:ccy 瀏覽:103

概要: 青浦區白鶴鎮原鎮長孫軍因受賄罪被判刑

   從2003年11月至2005年12月,青浦區白鶴鎮原鎮長孫軍利用職務便利,接受受賄人章某請托,為其介紹工業園區項目、購買東郊建設大樓等,分四次向章某索要錢款及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257萬余元,上海市檢察二分院以受賄罪依法對被告人孫軍提起公訴,今天法院一審判決孫軍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沒收財產人民幣30萬元。
    
    細線牽出大魚
    
    現年54歲的孫軍,曾任青浦區趙屯鎮鎮長、白鶴鎮鎮長,擔任過青浦區第三屆人大代表。2007年11月25日,青浦區檢察院收到舉報信稱,青浦區白鶴鎮鎮長孫軍有受賄嫌疑。
    
    該院反貪局主動從房產和存款入手,對孫軍的個人資產展開了全面調查,發現孫軍在“西郊大公館”有16號、93號兩處別墅,遠遠超出了孫軍家庭的正常收入。此外,購房的資金中有兩筆100萬,分別以支票和本票形式支付,兩張票據都來源于私人老板章某。章老板是一個承接工程的私營老板,業務上與孫軍有聯絡,私下也有來往。
    
    2008年2月某日,偵查員與章某、孫軍妻子分別進行了談話。根據章某的陳述,孫軍曾經利用鎮長的職務便利,為章某在購買商鋪、承接工程和購買大樓時“打招呼”,之后向章某索要共計250萬元。拿錢后擔心出事,孫軍又積極與章某多次串供,并偽造投資協議將收受的250萬虛構成章對孫別墅的投資款,掩蓋受賄的事實。而孫軍妻子則說,其曾經向章某借過150萬買房子,后來章某又主動拿出100萬,連同先前的150萬元,共計250萬均作為房屋的投資。同日,在接受區紀委調查的孫軍也否認與章某有特殊關系,否認為其承接工程和購買大樓“打招呼”,與妻子口徑一致。但反貪局經過初步調查認為孫軍涉嫌受賄罪,正式立案偵查。
    
    孫軍到案后,先說250萬元是借款,后又說是中介費,仍然妄圖以合法的途徑解釋這筆巨款的來源。孫軍在章某買房、接工程的過程中的確起了一定作用,然而,孫軍是鎮長,何來收取中介費的資格?即使孫軍有資格收中介費,250萬元巨款也無法解釋出處。借款的辯解同樣不能成立:孫軍“借款”買房純屬投資,不是為了正常生活急需;巨額借款沒有任何憑據,也沒有約定還款期限,這不符合“借款”常理。孫軍在章某請托之下為其“打招呼”,以后的“借款”當然是以借為名的受賄行為。
    
    孫軍“以合法掩非法”的謀劃昭然若揭。
    
    先謀利后索賄
    
    經過數月的調查取證,偵查員掌握了眾多證據,通過對各證據的綜合分析及合理推斷,認定孫軍犯有受賄罪。
    
    2003年6月,時任青浦區趙屯鎮鎮長的孫軍在某房產商處以8.8折的優惠價格預訂了部分商鋪、簽訂了訂房協議。后得知章某想要購買該處商鋪時,孫軍介紹章某與房產商直接洽談購房事宜。經商談,章某除了購下孫軍原來預定的商鋪,又購買了剩余面積的商鋪,并支付部分房款。后由孫軍并代表章某簽訂了訂房協議的補充協議,章某與房產商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
    
    也在2003年6月,章某托孫軍幫其承接趙屯某工業區的工程。孫軍便向工程經理推薦章某,讓章某承接趙屯工業園區的工程。負責該工程的邵總經理坦言,如果不是孫軍“打招呼”,一期工程不可能給沒有資質的章某承接,二期工程的招投標也只是形式,實際已內定由章承接工程。章某是一個個體老板,不具有承接工程的資質,這類“工程老板”通常都掛靠有資質的建設工程公司,以公司的名義自己接業務并完成工程、收工程款,只向公司繳納一定的管理費。邵某了解了章某的情況,便帶章掛靠某建設工程公司,該公司總經理雖然沒有直接與孫軍接觸,但他聽說了孫軍與章某關系比較好,因而同意章掛靠。
    
    在一次飯局上,孫軍得知原趙屯鎮集體企業東郊總公司無力還貸,但有東郊建設大樓一座。東郊總公司孫經理提出如能將大樓賣出,則能償還貸款。當時在座的章某便向孫軍提出要購買該大樓,孫軍當即表示同意。后孫軍又安排當時趙屯鎮副鎮長沈某辦理了轉讓東郊建設大樓給章某的相關事宜。在正式簽訂房屋轉讓協議時,孫軍讓沈某代表其簽字確認并加蓋**章。在為章“打完招呼幫完忙”以后,孫軍就開始向章以“中介費”為名索要好處。
    
    章某向檢察官敘說了孫軍“先謀利后索賄”的犯罪手法:“在我和房產商談購買門面房,直至支付將近150萬元首付款的過程中,孫軍始終沒有向我提起過任何費用的問題,包括后來的中介費。直到我在趙屯鎮承接廠房建設項目,以及購買大樓的事情以后,孫軍就反復多次向我提出要給他錢的事。我也清楚孫軍開口要錢,無非是認為他在工程業務上為我打過招呼,也可以說是直接決定讓我做。他說中介費無非是找一個冠冕堂皇的理由。”
    
    2003年11月,孫軍以購買“西郊大公館”16號缺錢付首付為由,向章某要錢。章以某勞務隊的名義開具了一張金額100萬的支票,交給了孫軍妻子。一年多后,孫軍又以購買“西郊大公館”93號缺錢為由再次向章某開口。“我不想得罪他,總希望以后可以通過孫軍接到更多的工程或者其他業務。再說已經給他100萬,如果現在不給他,那么前面給他的也是白給。”章某就在這種心態之下,將剛收到的工程款本票背書給了孫軍,這次又是100萬!一個月后,孫軍再次向章某索要50萬,無奈的章某向放“高利貸”者借錢送給了孫軍。2005年底,孫軍又向章某提出想要名家的畫。章某為此特意趕赴南京拍得名畫《牽牛花》一幅,連同拍賣行的《成交確認書》一并送給了孫軍。該畫的落槌價是65000元,傭金是6500元。
    
    至今,孫軍對自己的索賄問題仍然有所辯解。開庭審理時,辯護人認為孫軍無受賄故意,客觀上未利用職務便利為章某謀取利益,公訴人指控其受賄的250萬元系向章某轉讓青浦西部花園五期商鋪的“差價款”,為其作無罪辯護。今天法院宣判時,孫軍還是否認自己的罪行,但虛弱的謊言掩蓋不了犯罪事實。法院依法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承辦此案的施檢察官說,鎮長對鎮里的事務有全面的管理權,但不能由孫軍一人說了算,如果鎮里的集體資產不是孫軍說賣就賣,鎮里的工程按照正規程序進行招標,由集體、組織決定,缺乏建筑資質的章某就不會托孫軍私下幫忙,孫軍也不能多次開口要錢。區、鎮兩級**的監管缺位,導致孫軍有機可趁、多次以權謀私,進行犯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