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昨天上午,北京市高院舉辦"商事審判規則理論與實踐論壇",首次以《商事審判指導規范與適用》匯編的形式向社會公布了北京市法院關于審理個人購房貸款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其中明確,借款人明知是假按揭仍向開發商提供個人身份證明幫助開發商從銀行套取貸款并造成損失的,借款人即使不占有所購住房也要擔責。
昨天上午,北京市高院舉辦"商事審判規則理論與實踐論壇",首次以《商事審判指導規范與適用》匯編的形式向社會公布了北京市法院關于審理個人購房貸款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其中明確,借款人明知是假按揭仍向開發商提供個人身份證明幫助開發商從銀行套取貸款并造成損失的,借款人即使不占有所購住房也要擔責。
市高院的調研顯示,北京因假按揭導致的欠貸案件從2005年開始逐漸增多,2006年出現大幅度增長,到2007年全市法院受理的假按揭斷供案已達600多起。此類案件涉訴標的一般均超過億元。假按揭案的出現基本都是開發商為了套取銀行貸款,利用個人的真實身份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從銀行套取按揭貸款用于項目開發,套取貸款后一段時間內開發商以個人名義償還貸款,而在開發商資金鏈條斷裂后無力繼續支付月供,導致銀行起訴。
對此,市高院及時出臺審理個人購房貸款糾紛案件審理指導意見。意見規定:借款人明知開發商是以融資為目的以個人名義貸款,仍向開發商提供個人身份證明,并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由開發商向銀行承擔還款責任的案件,借款人雖然沒有實際占有所購房屋,但其幫助開發商套取銀行按揭貸款并造成損失,借款人應就其過錯向銀行承擔開發商不能償還貸款部分10%以內的賠償責任。
此外其他幾種假按揭案件的審理原則是:借款人及開發商下落不明,貸款所購住房登記在借款人名下,由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開發商承擔連帶責任;借款人是因開發商欺騙、脅迫而簽訂假按揭合同,并且借款人未實際占有所購房屋的,由開發商向銀行承擔還款責任,借款人不承擔還款責任。
據市高院相關人士介紹,近兩年假按揭案件雖然數量上沒有明顯變化,但是案件類型上出現了新的變化,其中之一是受司法機關嚴厲打擊假按揭現象的震懾,一些借款人為了規避風險在與開發商解除購房合同之后,又起訴銀行,要求解除購房貸款合同的案件開始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