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在家庭裝修中,有些不法裝飾公司采用假冒偽劣的裝飾材料蒙騙消費者。有些消費者在遇到這種情況之后,根據“消法”的相關條款,提出雙倍索賠工程款。但當消費者把官司打到法院時,發現人民法院并不支持這種索賠要求。那么到底原因是什么呢。請您注意以下的案例分析: 原告姜某與被告某裝飾有限公司簽訂了家庭居室裝修工程施工合同。
在家庭裝修中,有些不法裝飾公司采用假冒偽劣的裝飾材料蒙騙消費者。有些消費者在遇到這種情況之后,根據“消法”的相關條款,提出雙倍索賠工程款。但當消費者把官司打到法院時,發現人民法院并不支持這種索賠要求。那么到底原因是什么呢?請您注意以下的案例分析:
原告姜某與被告某裝飾有限公司簽訂了家庭居室裝修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約定被告裝修原告的一套兩居室樓房,工程預算為2萬元,工期自1998年12月24日至1999年1月30 日。原告在開工前三日預付工程款12000元,1998年12月24日被告組織人員進駐場地開始施工。在被告施工過程中,原告發現被告所使用的板材與合同約定不符。1999年1月8 日,原告與被告協商解決工程用料的質量問題,但雙方未達成協議。原告要求被告停止施工并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恢復原狀及加倍賠償工程款12000元。被告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訴訟條款。
經法院調查認定,被告已做工程價值7504元,其中用水曲柳所做工程價值5078元,其余部分所用木材為榴蓮木、屬木棉科,不能稱為水曲柳。根據以上事實,法院判定解除姜某與該公司之間的裝修合同,裝飾公司退還除5078元以外的工程款,對于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本案的訴訟費由雙方合理分擔。
在本案中,原、被告雙方所簽訂的家庭居室裝飾工程施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對于合法有效的合同,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全面履行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去履行。因為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有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全面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主體、標的、數量、質量、價格或報酬等,在適當的期限、地點,以適當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就本案來講,被告用根本不能稱為水曲柳的榴蓮木來魚目混珠,也就是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材料質量來履行合同。
原告其中一個訴訟請求,是要求被告雙倍返還已付的工程款12000元,未被法院認可。法院認為,該12000元工程款,是作為預付款由原告支付給被告的。預付款不同于定金,定金是合同的一種擔保方式。合同履行后,定金收回或抵做價款。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預付款是付款方在事先支付給對方的貨款,它不適用于定金罰則,即本案中原告無權要求被告雙倍返還預付款。
在本案中,原告提出的另一個訴訟請求就是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提出解除合同,被告對這一訴訟請求予以認可,符合“協議解除合同”的規定,因此法院支持了這個訴訟請求。
原告還有一個訴訟請求,即恢復原狀。法院認為這一訴訟請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此不予以支持。
在裝修居室時,裝飾材料的質量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所以,在您裝修的時候,首先應把合同規范化,明確所用材料的種類,并保留樣品作為檢驗的標準;其次,房主應密切關注工程的用料,以防以次充好;在發生糾紛時,應盡快與對方協商解決,以免延誤時間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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