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昆明“小學女生‘賣淫’案”調查結果公布
新華網昆明6月10日電(記者王研、李倩)日前,媒體報道了昆明“小學女生‘賣淫’案”后,引發了強烈的社會反響。隨后檢察機關組成省、市、區調查組,依法對此事進行調查。9日晚,調查結果公布。
現查明,今年3月16日晚,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王家橋派出所巡防人員到昆明市王家橋村查緝賣淫嫖娼人員,在控制現場、制服當事人過程中,雙方發生沖突,致普恩富左胸第7、8肋骨骨折。隨后,巡防人員將普恩富、劉仕華、張安芬等6名當事人帶至派出所交由民警詢問,詢問中民警對當事人沒有刑訊逼供的行為。普恩富的傷情后經昆明市法醫院法醫鑒定為輕傷。因發現劉仕華、張安芬二人在“3·16”事件中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行為,檢察機關已按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將此案移交公安機關。
經檢察機關調查,王家橋派出所民警在“3·16”事件中沒有刑訊逼供的行為;巡防人員在控制現場、制服當事人過程中存在執法行為簡單粗暴、不規范的問題;普恩富骨折是在現場控制、制服當事人過程中發生的,民警在詢問過程中沒有毆打、傷害行為;劉仕華、張安芬、普恩富確實存在出具昆明法醫院證明弄虛作假的行為。
9日晚,公安機關新聞發言人也通報了調查結果:2008年10月,劉仕華、張安芬(二人系同居關系,劉仕華曾因搶劫、盜竊罪判刑9年)唆使劉仕華女兒“陳艷”(化名)賣淫,并將居住的出租房作為陳的賣淫場所。3月16日21時許,“陳艷”招嫖王某某并帶回家時,被警方發現。此時,在出租房內的劉仕華發現附近有巡防人員,即與普恩富(系張安芬女兒干爹,曾因盜竊罪判刑)商量后,叫“陳艷”與張安芬大女兒劉某某互換衣服,然后躲藏起來,讓劉某某冒充“陳艷”送王某某出門,有意讓巡防人員抓錯人,以制造事端、逃避查處。正當巡防人員盤查時,張安芬沖出出租房打傷巡防人員,劉仕華持刀、普恩富執棍棒抗拒盤查,被巡防人員控制制服,并帶**出所審查。次日上午,當事人全部離開派出所。
3月20日,劉仕華、張安芬等人到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投訴,因對傷害補償多次調解未果,劉仕華等人為獲取高額補償,以冒名頂替的方法獲取虛假證明材料,提供給媒體,導致媒體作出不實報道。
據了解,“3·16”事件中派出所巡防人員方法簡單、行為粗暴,致使普恩富肋骨骨折。對此,公安機關已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作出了處理:對王家橋派出所所長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王家橋派出所刑偵中隊長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涉嫌傷害普恩富的2名派出所巡防人員予以辭退,并依法予以處理。
劉仕華、張安芬因涉嫌容留婦女賣淫,公安機關依法對劉仕華刑事拘留,對張安芬取保候審。對張安芬的兩個女兒,已商請五華區教育局解決就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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