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昨日(5月31日),記者從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由鶴壁市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省水利廳原廳長張海欽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被省高院二審裁定維持無期徒刑原判。
法院審理查明,1994年春節至2007年8月期間,張海欽利用其曾任河南省商丘地區行署副專員、地委副書記,商丘市委副書記,周口市人民**
張海欽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現有家庭財產及支出與其合法收入和犯罪、違法違紀所得之差,仍有人民幣572萬余元、美元7萬余元及港幣1萬余元的財產,本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張海欽因犯有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審被鶴壁市中級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張海欽上訴至省高級人民法院。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依法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