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北京市擬立法明確5種行為屬“性騷擾”
新華網北京5月21日電(程義峰、楊曉亮)記者21日從北京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獲悉,北京市**起草了《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提請審議,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確了性騷擾具體形式。
修訂草案第三十八條規定,禁止以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任何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遭受性騷擾的婦女,可向本人所在單位、行為人所在單位、婦女聯合會和有關機構投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公共場所管理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情況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北京市**法制辦主任周繼東說:“對于性騷擾國家法律規定的比較形式,此次草案中規定5種形式。法條中提到的‘電子信息’就是手機短信。具體界限,還要在實際工作中把握。”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辦公室袁芳說,在借鑒了外省市的經驗后,此次草案中在性騷擾問題上實現了突破和細化,擴大了性騷擾行為的禁止范圍,加大了對女性人身權利保護的力度。
此外,草案中針對婦女的各項權益還新增了一些內容,比如擬建立婦女病定期普查制度,適齡婦女有望定期接受免費的婦女病檢查。北京市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成員。用人單位在招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合同中應當約定女職工的崗位、勞動報酬等事項,并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歧視性內容。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招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招用標準,招聘廣告中也不得含有歧視婦女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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