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日實施的《室內空氣質量標準》與2002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究竟有啥不同?
《室內空氣質量標準》是推薦性標準,《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是強制性標準
首先,國家標準《室內空氣質量標準》(以下簡稱《標準》)是推薦性標準,是自愿實施的,制定的目的在于保護生活和工作在室內環境中的人群健康,制定室內空氣客觀評價指標,以滿足評價室內環境空氣質量的要求。
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以下簡稱《規范》)是強制性標準,不論愿意與否都必須實施,否則將受到**有關部門的處罰。制定的目的在于保護生活和工作在室內環境中的人群健康,制定建筑物釋放出的有害物質指標,只驗證建筑物本身對室內環境的影響。因此,該標準執行過程中需扣除室外空氣和室內設施對室內空氣的影響。
二者又是并行存在、分別執行的,不存在誰替代誰的問題。
建材造成的污染由《規范》控制,烹調、吸煙等造成的污染則照《標準》執行
《標準》規定了室內空氣質量參數,適用于住宅和辦公建筑物內部的室內環境質量評價。《規范》適用于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土建和裝修)的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該標準中涉及的室內環境污染系指由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產生的室內環境污染。
而工程交付使用后的生活環境、工作環境中出現的室內環境污染問題,如由燃燒、烹調、吸煙、室內設施、室外空氣等造成的室內環境污染,應參照國家制定的《標準》執行。
室內裝修驗收檢測應注意的問題
一是,建筑工程和裝修工程完工后應進行的是室內環境質量驗收檢測,依據標準是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具有強制效力,檢測機構應是被北京市建設委員會認可的23家檢測機構,其他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具備法律效力。
二是,投入使用后的辦公環境和生活環境需進行的是室內環境質量評價檢測,依據標準是國家制定的《室內空氣質量標準》,只是參考性的,檢測機構應具有該標準規定的參數指標計量認證合格。
三是,在委托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時,一定要認清檢測機構的資質。目前,一些檢測機構超范圍檢測,即該機構計量認證參數指標中未包括受托參數指標,超過了其業務范圍,這樣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具備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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