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撿”14公斤金飾面臨無期徒刑 “女許霆”引爭議
梁麗就在這個垃圾桶旁邊撿到了價值300萬元的黃金首飾。
深圳機場清潔女工梁麗在垃圾桶旁“撿”到一箱首飾,價值超300萬元。她沒打開就放在洗手間,下班后沒見失主就帶回家中。警方以涉嫌盜竊罪將其起訴,檢方認為不妥,現(xiàn)此案已發(fā)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梁麗就在這個垃圾桶旁邊撿到了價值300萬元的黃金首飾。
月入僅千元的機場清潔工,竟然在垃圾桶旁“撿”到一箱價值超過300萬元人民幣的黃金首飾!令人吃驚的是,這種“當頭紅運”對這個“幸運兒”來說,卻竟然是一個噩夢的開始。
因為這筆橫財?shù)闹鹘牵?0歲的清潔工梁麗,有可能要被司法機關以盜竊罪進行起訴,一旦定罪,因為數(shù)額巨大,梁麗要面臨的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
該案在深圳法律界引起極大關注,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認為梁麗可以被稱為深圳的“女許霆”,其爭議之大比許霆案有過之而無不及。
一個清潔工,一天之內,由撿到天價黃金首飾的“幸運兒”,變成可能要面臨無期徒刑的嫌疑犯;一個完整的三口之家,一天之內突然到了支離破碎的邊緣;一個尚未開始起訴的疑案,成為大學課堂里的典型案例……而這一切都是由一個不起眼的小紙箱開始。
連日來,記者就這個離奇的案子進行了深入的采訪和調查。
從天降:垃圾桶旁“撿”到一箱黃金首飾
案件的主角梁麗,女,今年40歲,是河南開封人,被刑拘前是某清潔公司員工,負責深圳機場候機樓B樓出發(fā)大廳的清潔衛(wèi)生。案件發(fā)生在去年12月9日,記者拿到的一份今年3月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起訴意見書,意見書詳細描述了案件的發(fā)生過程。
事發(fā)地點是深圳機場B號候機樓二樓出發(fā)大廳。當天上午8時20分左右,梁麗如常在機場候機大廳里打掃衛(wèi)生。當她第一次走到19號登機柜臺時,看到垃圾桶附近有兩個女乘客帶著一個小孩在嗑瓜子,她們中間有一輛行李車,車上放著一個類似方便面箱的小紙箱。過了五六分鐘,兩位旅客急急忙忙跑進安檢門。梁麗第二次來到19號柜臺垃圾箱旁,看到那個小紙箱還在行李車上,以為是她們丟棄的,左右看看也沒有人,就順手把小紙箱當作丟棄物清理到清潔車里。然后梁麗繼續(xù)在大廳里工作。約9時左右,梁麗走到大廳北側距案發(fā)現(xiàn)場約79米遠的16號衛(wèi)生間處,告訴同事曹某稱自己“撿”到一個紙皮箱,里面可能是電瓶,先放在殘疾人洗手間內,如果有人認領就還給人家。
上午9時40分左右,梁麗和其他清潔工聚集在3樓一起吃早餐,其間梁麗又告訴大家其撿到一個紙箱,比較重,可能是電瓶。這時另一名清潔工馬某就提出去看一下,如是電瓶就送給他用于電魚。
于是馬某和曹某就到樓下放紙箱的殘疾人洗手間,打開紙箱后發(fā)現(xiàn)里面竟然是一包包的黃金首飾。兩人取出兩包首飾一人分一半后就離去了。快下班時曹某看到梁麗,告訴她撿到的紙箱內裝的可能是黃金首飾。梁麗不相信,來到那個洗手間從紙箱拿出首飾查看,并拿一件首飾讓同事韓英拿到大廳內的黃金首飾店詢問。韓英回來告訴梁麗,這首飾和首飾店里所賣的黃金首飾是一樣的。梁麗以為韓英跟自己開玩笑,覺得這么貴重的東西不可能沒人要,頂多是從路邊小攤買的假首飾。反正是撿的又不是偷的,不如下班拿回家給小孩子玩或送給親戚朋友。中午下班后梁麗就把小紙箱帶回自己家中。
從中來:300萬元金飾疑成被盜品
到了下午4時,梁麗同事曹某在她出租屋樓下喊,說你撿的東西,人家失主報警了。梁麗告訴曹某,說明天上班交上去不就行了。傍晚約6時左右,兩個人來到梁麗家,說他們是警察,問她是否撿到一個紙箱。梁麗確認他們真是警察后,就主動從床下拿出那個紙箱交給他們。警察把梁麗一家人帶到派出所。
原來,當天上午9時許,機場派出所接到了一位叫王騰業(yè)的男子報案,說自己是東莞市厚街鎮(zhèn)永泰東路金龍珠寶公司員工,早上8時許在19號柜臺前辦理行李托運手續(xù)時,機場工作人員告訴他貴重東西不能托運,他于是馬上到距離19號柜臺22米遠的10號柜臺找值班主任咨詢,卻把裝有14公斤黃金首飾的紙箱放在行李車上,而該行李車就停放在19號柜臺旁邊的垃圾桶處。10分鐘后,當王騰業(yè)返回原處,發(fā)現(xiàn)紙箱不見了,便急忙向警方報警。
當天晚上,機場派出所便衣民警分別在梁麗、曹某、馬某處找回了這批黃金。經(jīng)鑒定,在梁麗處找回的首飾均為足金首飾,總重13599.1克,價值人民幣2893922元;在曹某、馬某處找回的黃金首飾分別價值106104元和66048元。
梁麗老公:“老婆是個勤儉持家的婦女”
梁麗有一個完整的家庭,她和丈夫劉建華都是河南開封人,劉建華在深圳已經(jīng)打工十幾年,他們的兒子今年8歲,在深圳上學,一家3口住在寶安區(qū)福永鎮(zhèn)出租屋,日子過得比較清貧。
梁麗案發(fā)后,劉建華多方奔走請律師。昨日,記者采訪了梁麗的老公劉建華。
在劉建華眼里,梁麗不是一個貪小便宜的人,而是一個“勤儉持家的農村婦女”,對于這場由“橫財”引來的“橫禍”,劉建華至今都想不明白,“撿來的不犯法,怎么我們撿了東西就要被判刑?”
劉建華對記者的第一句話就是這么說的:“她從來不是個貪小便宜的人。案發(fā)兩個星期前,梁麗還撿到過一個公文包,里面有不少證件和人民幣,她急忙趕到商務中心交還給失主。”
清潔工:常撿不能帶上飛機的物品
劉建華還告訴記者,在機場工作的清潔工常常撿一些帶不上飛機的物品回家用的,如水果、化妝品、飲料等等。
隨后,記者采訪了一名梁麗的工友,這位姓楊的清潔工也向記者證實,確實會撿一些沒人要的東西回家,因為清理這些丟棄物也是清潔工的職責。
律師:梁麗行為不應構成盜竊罪
廣東競德律師事務所的司賢利律師目前接手代理了梁麗案。司律師認為梁麗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而且即使梁麗涉嫌構成侵占罪,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檢察院也應先作出不起訴決定,再由失主決定是否向法院提請自訴。
司律師認為,本案中,梁麗作為機場清潔工,看到垃圾箱旁邊無人看管的行李車上,孤零零放著一個舊紙箱,根據(jù)當時紙箱所在的場所、位置以及存放狀態(tài)等足以讓正常人認為是乘客的遺棄物或遺忘物。梁麗像往常一樣,順手清理走了這個小紙箱。可見,梁麗取走該紙箱的整個過程不屬于“秘密竊取”,也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據(jù)主客觀相統(tǒng)一原則和罪刑法定原則,梁麗行為不構成盜竊罪。
另一方面,司律師認為,在本案中,梁麗知道紙箱內物品價值比較大后拿回家中,盡管存在“非法占為己有”的嫌疑,但當其工友告訴她事主報警時,她也表示明天上班就交出去;況且當民警找到她時,她也主動把紙箱交給了民警,所以不具有侵占罪中“拒不交出”的情節(jié)。
侵占罪屬于“告訴才處理”案件,即使梁麗涉嫌構成侵占罪,檢察院也應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作出不起訴決定,由失主決定是否直接向法院提請自訴。
專家:梁麗案的意義大于許霆案
梁麗案用什么罪名進行起訴,在法律界引起了極大關注。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吳學斌博士認為梁麗案“是一個可以寫入教科書的經(jīng)典案例”,其在法律界的意義甚至大于許霆案。
吳教授認為該案的焦點在于如果認為梁麗的行為應該按照盜竊罪來處罰,那么梁麗完全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這是否違背刑法中罪責刑相一致原則?是否違背了刑法中的責任主義?但是,如果將梁麗的行為不作為犯罪處理,人們樸素的法感情同樣覺得難以接受,特別是她將所撿到的黃金首飾拿回了自己所租住的房子。吳教授認為,梁麗的行為只是涉嫌構成侵占罪,而不應定為盜竊罪。這可以從3個方面來判斷:
首先,梁麗是否具有盜竊罪的故意?因為按照案發(fā)過程,可以看出梁麗以為那個紙箱是他人遺棄物才拿走的,她也沒有意識到那個紙箱里面可能裝有的是數(shù)額較大的財物,因此梁麗不具有盜竊罪的故意。
其次,對于梁麗事實認識錯誤的行為如何處理?梁麗誤以為紙箱是他人的遺棄物,對于這一事實認識錯誤,刑法中通常的觀點:如果行為人想犯輕罪而事實上犯了重罪,如果這兩個罪同質的話,那么,也只在輕罪的犯罪內成立犯罪的既遂。因此,當梁麗誤以為是他人遺忘或遺棄的財物,但事實是占有他人的財物,充其量也只能在侵占罪的范圍內成立犯罪的既遂,而不可以按照盜竊罪來處罰。
最后,梁麗把這些財物拿回家,是否屬于“拒不交出”情節(jié)?一般認為,侵占罪中的“遺忘物”指物主有意識地將所持財物放在某處,因疏忽而忘記拿走。一般尚未完全脫離物主的控制范圍。刑法只是把非法占有他人由于一時疏忽而遺忘于特定地方的財物作為犯罪予以懲處。本案中紙箱顯然是王騰業(yè)因自己一時疏忽而遺忘在行李車上,并實際上臨時脫離其控制范圍,因此,可以把它理解為遺忘物。梁麗知道紙箱是價值高的物品,顯然不屬于丟棄物后,沒有交公卻拿回家中,可見其主觀上存在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意圖。
但侵占罪構成要件中還要求存在“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情節(jié)。如何理解“拒不交出”呢,司法實踐中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被害人或有關機關找行為人索要,而行為人拒不交還,才屬于刑法上的“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另一種觀點認為只要行為人的行為表明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是屬于侵占罪中的“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按照罪刑法定原則和疑罪從無原則,應采納第一種觀點。
梁麗案與許霆案之比較:
深圳“女許霆”梁麗
以非法侵占罪起訴?最高刑期是有期徒刑5年。
還是以盜竊罪起訴?最高刑期是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吳教授認為梁麗案比許霆案更有普遍意義,也更具爭議性。梁麗案件與許霆案件性質和考量的基礎不一樣,許霆的案件最終之所以得到減輕的處罰,其試金石在于規(guī)范責任論下的期待可能性,人們無法過高地期待許霆在巨額金錢面前采取高尚的自制行為;而梁麗的案件,涉及的是刑法中的責任主義。根據(jù)責任主義的觀點,刑罰的輕重應該與行為人的主觀罪過相適應。刑法不可能要求行為人對自己根本無法預見的后果承擔責任。
爭議焦點 立案一波三折
深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后,以涉嫌盜竊罪把梁麗案移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認為以盜竊罪起訴不妥,遂移交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而寶安區(qū)檢察院的辦案人員卻傾向于梁麗涉嫌構成盜竊罪。現(xiàn)此案已發(fā)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所以,案發(fā)至今已經(jīng)整整5個月,梁麗仍然未被起訴。(柯學東 王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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