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中國先哲孟子提出的這一具有普世價值的治國之道綿延千年,至今仍然被奉為圭臬,演繹為“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些當下中國立法與執法的理念。
“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中國先哲孟子提出的這一具有普世價值的治國之道綿延千年,至今仍然被奉為圭臬,演繹為“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些當下中國立法與執法的理念。法律區別于其他社會規范的就在于其強制性,法律缺乏強制執行力將成為一紙空文,這是“徒法不足以自行”的題中之義。然而,任何真理都是相對的,誠如列寧所言:“真理與謬誤只有一步之遙?!笨浯笳胬淼慕^對性,將一定歷史條件下有限的認識凝固化,就會陷入教條主義的泥淖。在我國當前的地方立法與執法工作中,出現了一種對“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認識絕對化、片面化的傾向,這種認識上的偏差一定程度上已經成為地方立法與執法的“掣肘因素”。
在行政執法層面,執法機關囿于“徒法不足以自行”的慣性思維,過分依賴行政強制手段,熱衷于追逐行政管制權力、強化行政處罰力度。同樣,這種觀念也驅使立法部門將執法機制、處罰力度作為衡量地方立法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的考量標準。在一些地方立法的起草和審議過程中,相關管理部門職責的劃分、執法體制的確定、執法機構的設立與授權等問題往往成為各方激烈博弈的焦點。有關犬類管理、公共場所控煙等社會熱切期盼問題的地方性立法,就是因為有關方面對管理方式、執法體制、處罰效果等問題存在分歧,難以就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取得共識。對于“徒法不足以自行”認識上的極致化有時使地方立法陷入了捉襟見肘的尷尬境地。
誠然,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處罰固然是保證法律法規實施的有效手段,但這種手段不是萬能的,“七八頂大蓋帽,管不住一頂破草帽”在實踐中并非個別現象。以國內多個城市已經制定的公共場所控煙的地方性法規或**規章為例,實施中普遍存在的問題是缺乏一支具有行政處罰權的執法隊伍,而各部門“分兵把守,各管一攤”的執法體制在應對“法不責眾”的公共場所吸煙行為時,也顯得力不從心。即便解決了執法人員與執法體制問題,也不足以確保法律的有效實施。按照最為簡便的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的行政處罰,也必須“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示、編有號碼的行政決定書”。如果對輕微違法行為動輒處罰,成本未免太高,同時也難以讓民眾感知、認同并服膺。
法律作為外在的“他律”制度安排,只有經過行為人內在的“意志自律”升華,才能使內在自醒與外在約束有機結合起來,才能使行為人在不具備他律條件的環境中仍能自省、自律。從這個意義上說,法是足以自行的,其前提條件是這是一部真正融法、理、情于一體的“良法”,能夠贏得人們發自內心的服從感、認同感。鑒于規范無證養犬、公共場所吸煙等輕微違法行為的社會管理類立法均涉及“他律”與“自律”互相重疊的領域,單純以執法體制、處罰效果等“他律”因素作為認證地方立法必要性、可行性的主要標準,未免失之偏頗,過分依賴行政處罰也難以取得標本兼治的執法效果。在法律功能與**權力有限化的當今社會,我們應當破除對“徒法不足以自行”這一思維定勢的迷思,重新審視地方立法的功能、行政執法的觀念,將立法與執法工作的重心從強化“他律”因素轉移到提升“自律”因素上來,注重剛柔并濟的多元化的社會治理模式,在依法設定必要的行政處罰的同時,更加注意采用春風化細雨、潤物細無聲的教化方式,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的宣傳導向作用,積極探索行業自律、輿論監督和公眾參與三位一體的社會化監管模式,使我們的社會不斷趨向“徒法足以自行”的理想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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