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兩案案情相似:都是代理人偽冒簽名,在公證處獲得委托售房公證書,繼而賣掉被代理人房產。事情敗露后,公證處都是撤銷公證,然后被代理人據此起訴廣州市國土房管局,要求撤銷買家房產證。 判決結果相反:相隔不過8個多月時間,在一個城市的兩家區級法院前者勝訴,要回房產;而后者敗訴,法院建議另尋法律途徑向**人追償。
判決結果相反:相隔不過8個多月時間,在一個城市的兩家區級法院前者勝訴,要回房產;而后者敗訴,法院建議另尋法律途徑向**人追償。
法院:兩判決均有法可依
前案中,越秀法院認為,被告據以核發房地產權證的主要依據——南方公證處的公證書涉及康女士部分已經被公證部門自行撤銷,頒發給張氏夫婦的房產證已失去合法基礎。
后案中,海珠法院認為,阿斌以代理人的身份在辦理房產轉移登記時,持有原《房產證》、《房地產買賣合同》、身份證及契稅完稅證明等資料,具備法定條件。
律師:善意第三人認定是案件關鍵
前案中,房屋買家張氏夫婦表示,自己應當屬于善意第三人,自己支付了房款,并進行了一定的裝修,應當維持房產產權的現狀。
后案中,海珠法院認為,岳衛舜與阿斌是父子關系,在辦理房產交易時,阿斌持有父親的房產證、身份證、戶口本原件,買家吳某有理由相信阿斌。
廣東合眾拓展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田表示,善意第三人的認定需要充足證據。
廣東合眾拓展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田表示,公證處通常進行的是事實公證,但在事件中,在沒有委托人在場的情況下,僅憑借身份證、戶口本等證件,公證處就為當事人辦理公證,是不合程序的。王田建議,“可以考慮直接起訴公證處,要求賠償損失。”
共有房產被前夫賣掉兩審勝訴
在本報2008年8月5日《68萬房產被莫名賤賣給他人》一文中,康女士和丈夫李某2002年在天河區黃埔大道購得一處房產,2004年兩人離婚,房子自2006年一直空置。可2006年底康女士發現,這套房子住進了陌生人,而且對方還有國土房管局頒發的房產證。
原來,前夫李某偽造了康女士簽名,在廣東省南方公證處獲得委托售房公證書后,將評估價格為68萬元的房屋以36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張氏夫婦。2007年9月,南方公證處撤銷了公證。
2008年越秀法院撤銷頒發給張氏夫婦的房產證。張氏夫婦不服,2008年7月,廣州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父母房被兒賣掉一審敗訴
昨天,本報A7版刊登《偽造筆跡賣父母房》一文。退休后,岳衛舜夫婦用60余萬元,在海珠區疊景路買了一套112平方米的二手房,并一直居住。
去年10月初,岳衛舜的兒子阿斌為了償還賭債,偽造了父母簽名,在廣州市公證處獲得委托公證。買家吳某用100萬元買下該房屋,10月20日,買家吳某通過審核拿到了新的《房產證》。
經司法鑒定后,廣州市公證處撤銷原委托公證書。岳衛舜向海珠法院提起訴訟,狀告廣州市國土房管局。今年3月31日,海珠法院做出一審判決,駁回岳衛舜的訴訟請求,對第三人吳某取得該房屋的行為予以確認,認為岳衛舜可另尋法律途徑向**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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