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在海南一特大販毒案中,參與販賣***近2萬克的2名受雇販毒者因量刑畸輕,近日由海口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了終審判決,撤銷原審對受雇販毒的被告人藍堅城、張偉國判處死緩的判決,改判為死刑立即執行。
在海南一特大販毒案中,參與販賣***近2萬克的2名受雇販毒者因量刑畸輕,近日由海口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了終審判決,撤銷原審對受雇販毒的被告人藍堅城、張偉國判處死緩的判決,改判為死刑立即執行。 2001年2月,被告人張立周及其同伙從廣東省普寧市組織毒品***到海南省海口市販賣。為方便販毒,張立周雇用被告人藍堅城、張偉國組成販毒團伙,販賣毒品***1050克。同年5月,張立周及其同伙再次從廣東運來一批***,當月23日,藍堅城、張偉國將該批毒品轉移藏放于海口某小區屋內衛生間天花板頂上,準備販賣。當天,藍堅城被抓獲,公安人員當場繳獲***19700余克 |
此案自2001年提起公訴后,因張偉國在逃,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曾三次發回重審,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三次作出一審判決。2006年張偉國歸案,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一審判決中認定被告人藍堅城、張偉國為從犯,從而判處二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海口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判決后,認為該判決認定被告人藍堅城、張偉國為從犯確有錯誤,對二人量刑畸輕,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海南省檢察院審查認為:藍堅城、張偉國雖不是毒品所有人,且在共同販毒中受雇于張立周等人,但張立周、藍堅城、張偉國等人組成的販毒團伙成員固定、分工明確,藍堅城、張偉國均為骨干成員,負責毒品的轉移、藏匿等,是販毒行為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在共同販毒中起主要作用,而不是次要或輔助作用,故不應認定為從犯。同時,被告人藍堅城、張偉國積極從事販毒活動,參與販賣毒品的數量特別巨大,且在庭審中拒不認罪,沒有法定或酌定的從輕、減輕情節,不屬慎殺之列,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最終,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采納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并在終審判決中認定藍堅城、張偉國均為主犯,撤銷原審判決,改判2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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