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jié)若干問題的意見》,似乎是橫空出世。
圖片來源:法制日報網站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jié)若干問題的意見》,似乎是橫空出世。
而事實上,據記者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獨家獲悉的消息,這份“意見”在出臺之前,“已經調研多年”。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陳國慶告訴記者,三年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地辦理職務犯罪案件的情況進行了周密調查,調查成果在剛剛發(fā)布的“意見”中多有體現。
相關重大責任事故背后的瀆職犯罪案件數據顯示,判處免予刑事處罰和宣告緩刑的比例高達95.6%;“兩規(guī)”期間交代罪行能否認定自首,分歧很大
在分析人士眼里,“意見”是對職務犯罪輕刑化問題的“正面交鋒”,想不引起轟動都難。坊間更是樂觀評價,認為這是“貪官的嚴冬到來的信號”。
在“兩高”發(fā)布“意見”的次日,記者來到了陳國慶的辦公室。
獲知記者來意后,陳國慶站起身,從書柜中取出了一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很熟練地翻開書頁找到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用手指著給記者念道:“成立自首需同時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個要件?!?
“刑法這一規(guī)定的特定含義是,兩個法定要件缺一不可,必須同時具備。”念完之后,陳國慶又解釋道。
陳國慶的強調有著特殊的涵義。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專項調研顯示,在各地職務犯罪案件辦案實踐中,包括自首、立功、如實交代犯罪事實、贓款贓物追繳等量刑情節(jié)的認定和處理,經常出現理解和適用法律上的分歧。尤其是在被紀檢監(jiān)察機關采取“兩規(guī)”、“兩指”措施期間交代罪行是否認定為自首,地方上意見分歧很大,有的不加區(qū)分地將犯罪嫌疑人在紀檢監(jiān)察機關調查期間交代問題的一律認定為自首。
北京市宣武區(qū)人民檢察院公訴檢察官劉麗辦理過多起職務犯罪案件,她的一個感受是:“職務犯罪案件多由紀檢部門移送到檢察院,辦理這類案件,我們在法庭上往往需要請紀檢部門出示證據,講明怎樣掌握犯罪線索,犯罪嫌疑人怎樣到案和交代涉罪情節(jié)?!?
“每逢職務犯罪案件庭審,幾乎無一例外地要對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節(jié)進行辯論。”劉麗告訴記者,“職務犯罪嫌疑人的辯護律師往往提出這樣的意見,即犯罪嫌疑人在接受紀檢部門調查與談話時,其交代犯罪情節(jié)是在司法機關立案前,只要向紀檢部門交代了犯罪行為,就應該認定是自首。”
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副科長秦中新在接受記者電話采訪時也證實,該院辦理的從紀檢部門移送過來的職務犯罪案件,緩刑率較高。
記者掌握的權威統(tǒng)計資料顯示:2006年,全國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重大責任事故中的瀆職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629名,已經對370人作出了刑事處理。其中,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8人。法院已經作出刑事判決的有249人,其中判處免予刑事處罰131人,占判決總數的52.6%;宣告緩刑107人,占判決總數的43%;判無罪2人,占判決總數的0.8%;判處實刑9人,占判決總數的3.6%;還有113人已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尚未宣判。
分析數據可以看出,在已經作出的刑事判決中,判處免予刑事處罰和宣告緩刑的比例高達95.6%。
在“兩高”聯合發(fā)布的“意見”中,“職務犯罪案件輕刑適用比例偏高”的現狀得到確認。有關負責人認為,這一現象的出現包含立法、司法、辦案機制、案件特點以及社會等多方面原因,“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jié)的認定和運用不夠規(guī)范、嚴肅,尤其值得注意”。
查辦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發(fā)現難、取證難、處理難、阻力大”的問題依然沒有很好解決;“兩高”發(fā)文也是為了避免職務犯罪嫌疑人在從輕處罰條件上隨意找借口
據記者了解,在當下,一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領導干部已經改變了對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忽視、容忍、“諒解”的認識。
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年的工作報告,就用數字驗證了這一點:2008年全年共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犯罪案件33546件41179人,已偵結提起公訴26684件33953人,人數分別比上年增加1%和10.1%。其中,立案偵查貪污賄賂大案17594件,重特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3211件;查辦涉嫌犯罪的縣處級以上國家工作人員2687人,其中廳局級181人、省部級4人。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境內外追逃工作,抓獲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1200名。
然而,另一個不可忽視的事實是,全社會對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嚴重危害性、懲治瀆職侵權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尚未達到理想的認知程度。
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部門負責人曾在公開場合毫不留情地說:在一些地方,對發(fā)展經濟、鼓勵創(chuàng)新與懲治瀆職侵權犯罪的關系認識模糊,片面強調保護地方利益和部門利益,對辦案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甚至法外講情,為犯罪嫌疑人開脫責任,查辦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發(fā)現難、取證難、處理難、阻力大”的問題依然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
聯系這樣的背景,“兩高”發(fā)文的動機也就不難理解了?!皣栏癜捶梢?guī)定公正辦案,重罪重判,輕罪輕判,寬嚴相濟,不能讓職務犯罪嫌疑人為開脫罪責在從輕處罰條件上隨意找借口?!标悋鴳c說。
以往,在認定自首、立功的條件時,辦案人員特別有壓力,在庭審中就此展開的辯論也極其激烈;“兩高”的“意見”,讓辦案人員“豁然開朗”
“針對性很強,操作具體可行,對我們基層的辦案實踐真是太有好處了?!鼻刂行略陔娫捓锔嬖V記者,這兩天,他已經把“意見”仔細研究了好幾遍。
秦中新坦陳,以往在認定職務犯罪嫌疑人是否自首、立功等細節(jié)上特別有壓力。如果案情比較含混,認定自首、立功的條件不明確,就會影響到量刑意見的準確提出。
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法院剛剛審理結束的一起案件就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立功與否的定奪。
作為辦案檢察官之一的秦中新告訴記者,此案犯罪嫌疑人徐某是常州市一家房屋拆遷公司的經理。他在接受當地一鎮(zhèn)**委托拆遷征用國有土地后,伙同他人采用編制虛假拆遷補償協議等手段,騙取拆遷補償款128萬余元,并在此過程中收受賄賂10萬元。
由于徐某在審查期間主動交代出向他人行賄10余萬元的違法事實,該案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后,徐某及辯護人向辦案檢察官提出,徐某的行為符合刑法關于立功的條件,檢察機關應該認定其立功情節(jié)。承辦檢察官經審查認為,按照有關立功的條件,徐某的行為不能認定為立功。
在法庭上,檢察官與辯護人和被告人就此進行了激烈辯論。最終,法院采納公訴人意見,一審認定被告人徐某犯貪污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
同為公訴檢察官,劉麗有著和秦中新一樣的感受。
劉麗說,以前,辯護律師常常要對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節(jié)進行辯論?!耙庖姟惫剂耍ㄔ汉蜋z察院要按照“意見”的詳細規(guī)定辦案,律師也同樣,在庭審時就可以對應“意見”中的相關規(guī)定,簡單明了,不用再浪費時間爭辯,可以提高庭審的效率。
再過幾天,劉麗又要出庭對一起職務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提出指控。依照以往辦理這類案件的經驗,劉麗要對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和立功情節(jié)作出認真的分析準備。她說,仔細閱讀了“兩高”發(fā)布的“意見”后,自己“真有豁然開朗的感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