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最近,廣西大學附中原校領導集體貪污的腐敗案曝光。從2004年到2007年間,原校長唐運南等對招收初一學生暗箱操作,分數不夠用錢買,從而形成1600萬元“捐資助學款”的小金庫,并且通過虛報賬目、直接私分等手段侵吞巨額公款。
最近,廣西大學附中原校領導集體貪污的腐敗案曝光。從2004年到2007年間,原校長唐運南等對招收初一學生暗箱操作,分數不夠用錢買,從而形成1600萬元“捐資助學款”的小金庫,并且通過虛報賬目、直接私分等手段侵吞巨額公款。
與去年曝光、至今仍未了結的北京中關村三小腐敗案不同,廣西大學附中此案的性質十分清晰:一是侵吞巨額公款,直接構成貪污;二是私設小金庫,違反了財務管理的制度。按照有關規定,“捐資助學款”應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協調財政部門納入財政專戶管理。中關村三小盡管涉案金額遠高于廣西大學附中,達1個億以上;但因沒發現涉案人員直接貪污分錢的行為,除對直接銷毀賬目的財務人員可以違反《會計法》定罪,主要負責人則難以定性。去年8月的首次公開審理,竟然以公費旅游說事,致輿論大嘩。
從網上留言看,網民的憤怒主要集中在名校高額的擇校收費,他們紛紛舉報自己所在地區、自己孩子所上學校的貪婪行為。可見廣西大學附中等被揭露的貪腐案,的確只是“冰山一角”。“名校貪腐”現象之所以十分普遍,甚至揭露了都難以定罪,是因在多數情況下,這一行為是得到當地**授權和保護的“合法”行為。據說,其合法性的來源是《義務教育法》第48條的規定:“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義務教育捐贈,鼓勵按照國家有關基金會管理的規定設立義務教育基金?!币虼耍羞@些擇校費都不叫擇校費,而叫“捐資助學”費;為規避風險,許多學校還強迫家長必須簽署“自愿捐贈”的證明。在“規范管理”的模式下,學校不得私設“小金庫”,擇校費是交到區教育行政部門成立的“教育基金會”,按收支兩條線管理的。這樣,重點學校的巨額收益就是合法和安全的。
顯而易見,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擇校收費制度,以及通過“捐資助學”名義將這一制度合法化、制度化,培育了名校腐敗的肥沃土壤;“以錢擇?!薄ⅰ耙詸鄵裥!钡男袨閲乐氐負p害教育公平、敗壞教育品質和教育聲譽,從本質上,也是完全違反《義務教育法》精神的。《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義務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可見,保障義務教育供給是**必須履行的義務,而不能通過讓學校賺錢盈利以補充教育經費。否則,免除學雜費卻收取數萬元的擇校費,這樣的義務教育豈非滑天下之大稽!
《義務教育法》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的;(二)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性質的。”擇校收費政策既是繼續擴大學校差距、強化變相的重點學校制度的政策,也是明確改變公辦學校公益性的行為。不妨公布一下北京的名校**撥款和學校收取費用所占的比例。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必須依法治教,按照《義務教育法》的規定限期整改,取消擇校收費制度,鏟除這一“惡法”。
社會和公眾的“捐資助學”應當主要是輔助弱者,而不應成為強勢集團集資斂財的渠道。而且,這些錢的來源、用途必須受到監管,不能成為一個“黑箱”。因此,建議首先開展對這些重點學校擇校費和使用情況的調查和審計,這一過程不應是教育系統內部操作的,而應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學生家長和媒體的參與,并向社會公開結果。(楊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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