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面對“3·15”,維權遭遇尷尬 年年“3·15”,面對商家的粉墨登場、媒體的大幅報道,我突然想起了一個網絡上的黑色幽默:我假裝認真地工作,老板假裝認真地付薪水。是啊,如今的“3·15”就像一場充滿儀式感的集體狂歡。企業假裝認真宣言,消費者假裝認真地聽。 每到這個時候,我總有一個疑問:消費者是弱勢群體嗎。
面對“3·15”,維權遭遇尷尬
年年“3·15”,面對商家的粉墨登場、媒體的大幅報道,我突然想起了一個網絡上的黑色幽默:我假裝認真地工作,老板假裝認真地付薪水。是啊,如今的“3·15”就像一場充滿儀式感的集體狂歡。企業假裝認真宣言,消費者假裝認真地聽。
每到這個時候,我總有一個疑問:消費者是弱勢群體嗎?婦女、兒童、農民、打工仔,在今天的商業社會里,這一群體人數比誰都更龐大。只要買了東西,享受了服務,就構成消費關系,任何人都成為消費者。這個群體不可謂不強大,那為什么還要保護呢?一個更深層次原因,還是來自我們市場發育的不完善,來自我們制度設計的缺失。
要知道,1984年,中消協正式成立,正是一個消費需求由擴張走向膨脹的一年。挾裹無知者無畏的探索步伐,于是乎泥沙俱下、假貨橫飛,許多剛“解放了錢包”的人苦不堪言,卻又欲訴無門。這種情形一直延續到1993年,當《消法》出臺頒布時,整個市場已經到混亂待治的最后階段。由此,一部法律創下了3項第一:首部全票通過的法律;首次規定了懲罰性賠償條款的法律;社會關注度第一的法律。
反觀國外,早在1962年,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在美國國會發表《關于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有權獲得安全保障;有權獲得正確資料;有權自由決定選擇;有權提出消費意見。在一個商業規范成熟的社會,權益成為了每個人必須捍衛的一項尊嚴,而不僅僅是錢的問題。
在你我的身邊,不乏這樣的案例。哪怕受了無良商家一肚子氣,往往也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很多時候商家也眼疾手快,許多苗頭往往被“扼殺在搖籃中”,或精力不濟或見怪不怪,缺乏決裂的勇氣。一來是因為分散,容易被各個擊破;二來遭遇不公,又傾向妥協。這讓許多商家形成習慣性的“路徑依賴”,也總以為自己能手眼通天。等到紙包不住火,才會轟然倒下,例如歐典地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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