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地佳園的交房糾紛引起了業內人士和廣大業主的廣泛關注。開發商延期交房對于大多數買房人而言本已是耳熟能詳的事情了,上地佳園又為此類案例添了最新的一筆。就如何應對交房糾紛這一問題,記者采訪了北京市博盟律師事務所袁前嶺律師、中允律師事務所的楊四龍律師。
■ 收房中經常出現收房流程嚴重不合理
開發商總是要求業主先補齊房款(如果面積漲水)、繳納公共維修基金(房屋總額的2%)和契稅(房屋總額的1.5%)、繳納一年的物業管理費和產權代辦費等費用,然后方可以辦理入住手續,領取房屋鑰匙和相關資料,然后才能驗收房屋,如果房屋有問題交物業慢慢維修。
在業主支付了全部房款的前提下,開發商應無條件向業主交付符合合同約定的房屋,否則應視為開發商違約,如果開發商拒不交房,應承擔逾期交房的責任。
無論是依據法律的規定和大部分購房合同的約定,繳納公共維修基金、契稅等費用均不能作為開發商交付房屋的前提。
在交付以前,業主有權先驗收房屋,發現有質量問題,開發商應限期維修,由此導致業主逾期入住的,開發商應承擔違約責任。
■ 收房不應以繳納各項不應繳納的費用為前提
收房以繳納各項不應繳納的費用(公共維修基金和契稅、產權代辦費等費用)為前提,開發商單方為業主收房設置了義務。而依據法律規定契稅、公共維修基金業主必須在辦理產權證書時向稅務部門和小區辦繳納,至于產權代辦費,業主完全有權選擇自行辦理產權證,開發商無權強行向業主收取該筆費用。因此,開發商無權在入住時向業主收取契稅、公共維修基金和產權代辦費等超出法律規定之外的費用,否則業主有權拒絕交納,開發商以此為由拒絕向業主交付房屋的,由此引發的延期交房等法律責任應由開發商承擔。
其他問題有:面積誤差問題;裝修標準不符合合同的約定或開發商承諾的;小區公共配套和共用設施不健全。
■ 購房簽約時細化條款
在此,律師提醒購房人,由于房地產開發環節的復雜性,項目延期交房極為普遍,因此簽訂購房合同時,關于此方面的條款如入住時間、違約處罰等務求詳盡、嚴謹。
商品房合同面積與實測面積存在誤差,買的沒有賣的精,這一直是個焦點問題。購房人買房時尤其是買期房時,一定要考慮到合同面積與實際面積可能出現誤差這樣的問題,并在簽訂合同時以附加條款加以防范。簽訂合同時應明確約定公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