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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應“流轉集中”到誰手里?
發布時間:2009-03-13 作者:ccy 瀏覽:50

概要: 鼓勵農村土地流轉是為了鼓勵集中。我國農村的耕地、房基地、山林地,該不該流轉集中?應該。8億農村人口中的2億人脫離耕地流動到了城市,他們留下的耕地和房基地權屬當然應該適度集中。

農村土地 “流轉集中”

    鼓勵農村土地流轉是為了鼓勵集中。我國農村的耕地、房基地、山林地,該不該流轉集中?應該。8億農村人口中的2億人脫離耕地流動到了城市,他們留下的耕地和房基地權屬當然應該適度集中。然而,農地流轉集中給“資本”還是農民?筆者認為,土地應當流轉集中給農村集體。削弱了農村集體,就阻礙了進城農民的退出機制,留在農村的人們就享受不到城市化的好處,反而走向破產。加強農村集體,鞏固農村集體,農民才能自愿進城,而非被“資本”逼迫進城。 

   一、世界上不存在清晰的土地私有制

    從法律意義上講,當代世界不存在絕對的土地私有產權。權屬是為了使用,干預使用就是干預權屬。全世界的**,包括美國、英國、日本的**,都干預土地使用,香港和新加坡被美國某權威機構連年評為世界上“最自由”的兩個經濟體,世界排名第一、第二,但那里土地的使用也是受**嚴格干預的。土地私有與經濟自由毫無關系。世界史上從來就沒有存在過土地“清晰的”私人權屬。

    為什么世界上不存在清晰的土地私有產權?為什么全世界的**都想方設法干預土地使用權?道理分三層,核心在于土地事關“生存安全的道義”。

    第一,土地不會增加,但人口會增加。隨著經濟發展和富裕程度不同,人對土地使用的要求會增加。所以,與大多數產品交易的性質不同,土地自由交易根本不可能符合市場供求規律,不可能有什么符合市場規律的價格,只可能出現貌似符合市場規律的短暫交易繁榮期,接下來就是災難期。企業數量和產品產量及種類可以成倍增加,但土地不會增加。不可能增加的“商品”就會被炒作。多數產品數量可依供求增減,符合市場機制,清晰的私人權屬有助于商品生產的繁榮。地上房屋的建筑面積可因層數不同而成倍增加,貨幣更可以輕易地成倍增加,但我國18億畝耕地很難增加。因此,持有大量貨幣的人就會炒作有限的土地,通過炒作來集中土地,推高土地價格。土地炒作與農民收益無關,與農業發展更無關系。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初海南發生爆炒地皮的浪潮,嚴重影響了海南的經濟發展,卻沒給當地農民帶來任何好處。

    第二,土地是農民安身立命的基礎,是人類吃住安全的依托。吃住安全的基本權利來自土地,土地權利來自**根據人口變化而公平地調整土地的使用——不是來自土地的私有。我國的2億流動民工在城市之所以沒成為社會不穩定之源,是因為他們有家鄉的土地制度提供生存安全。因為上述原因,現代**需要限制土地交易,因地制宜,用種種法律干預土地使用,制止土地成為資本炒作的對象,制止土地集中到少數富人手里。

    第三,無論怎樣集約,農業都不賺錢。中國農民人均擁有2畝耕地,美國農民(農場主)平均擁有3000畝耕地(200公頃)。但有了規模經營,美國農民依然無力致富,還得靠國家補貼才能生存。若非美國農民不賺錢,美國**不會去補貼農業。就美國這種規模農業,就這么個補貼法,也沒聽說哪個美國農民致富了,不過是以“無法享受城市生活”為代價,獲得略高于城市的人均收入而已。在有農業的國家,所有**都立法限制農地轉為他用,都節制資本吞噬農業用地。

    二、耕地和房基地的國情與極不可靠的鈔票

    我國**需要干預農村耕地和房基地的權屬,道理也很簡單。

    第一,我國農民人均擁有耕地量太少。擁有耕地權屬的“農村人”多達8億,而他們只擁有18億畝耕地——比印度還少得多。我國農村人均只有2畝耕地,與美國平均“住家”的占地大致相當。我國8億農民能安全有序地生存,靠的就是這點耕地和從耕地中劃撥的戶均一塊房基地。奇跡是:這點微薄的生產和生活資料不僅保障了農村人口吃住的基本生存安全,也保障了我國全部13億人的糧食及其他農產品安全,保障了我國的政治和社會秩序。為什么能做到這一點?根本原因是國家對農業用地的法律保護,是憲法規定了耕地的集體所有制,是法律規定了已婚農村夫婦有權從集體耕地中獲得一塊免費房基地。

    第二,耕地和房基地不是農民致富的工具。盡管我國耕地的單位生產效率已經屬于世界很高水平,但18億畝耕地用于農產品生產只夠極少數人致富。設每公斤糧食售價2元,全國每年生產的5000億公斤糧食只值1萬億元。設致富的標準是年均“毛收入”100萬元(包括不可能低于60%的生產成本,而且不計勞動力成本),即年純收入的上限為40萬元,全部1萬億元的糧食總值只夠分給100萬人致富。若年純入4萬元則夠1000萬人,但已無關致富;若年純入4000元也僅夠8億人中間的1億人,但那已低于聯合國規定的日均2美元貧困線。所以,我國農村的耕地和房基地不是致富手段,農村人致富只能另尋他途。城市沒有拒絕鄉村人進城買房和工作,然而不可能保障2億流動民工及其直系親屬的工作和住房福利,農民工有能力定居于城市的是少數。耕地和房基地雖然不能讓農民致富,卻是他們的“生命線”。對2億流動民工如此,對6億留在農村的人來說更是如此。

    第三,**耕地和房基地所得的鈔票遠不足以保障包括2億流動民工在內的8億農村人的吃住安全。個體農戶**耕地和房基地,可以得到數以萬元計的“巨額”鈔票,但這些一次性得到的鈔票無法應付隨“城市戶口”而來的生存成本。說賣房賣地的錢能讓他們在城市“投資”,這種話鬼才相信。遑論鄉下人,大多數城市人都靠工資過活,沒多少城市人有能力去“投資理財”而不虧本。我國農地的產出效率已經是世界最高的國家之一了,土地集中或許還可以再增加一點點“農業生產效率和效益”。但問題不在于利潤多少,而在于利潤歸誰?歸集中擁有土地的人,還是大致平均地分配給原來擁有土地的8億人?若土地集中為人均100畝,收益率大概會高一點點,可人均100畝意味著僅有1800萬人擁有現存的18億畝耕地,其余的近8億農村人怎么辦?

    有學人說,現有的城市足以擔當失地農民生活,只需要容許他們“自由”地建立和居住在像拉美、印度那樣的貧民窟。然而,那些貧民窟由犯罪集團控制,無水無電無下水無學校,既不代表“人道”或“自由”,也不代表“城鄉一體化”。是傾向資本自由的制度迫使無地流民過上了一種貌似自由的非人生活。筆者希望那些欣賞印度和拉美貧民窟的學人們去實地看一看,比較一下那里貧民窟的生活和我國農村有房有地有學校的生活,作出誠實的結論。

    有學人說,要相信個體農民會作出理性、謹慎、最符合自己利益的選擇。可“崽賣爺田不心疼”是咋回事?發展中國家的大批無地流民都是從石頭縫里冒出來的?一戶有老少5口人的湘西農民向我兜售他家承包70年的200畝山林地,要價“高達”10萬元,因為林地的野生山茶樹每年僅帶給他家0.5萬元收益。那“理性”就是5口人不干活白拿20年的錢。他們不知道,2萬元現金維持不了一個人20年的生活,而我則用一輛廉價小汽車的錢就可以輕易坐擁200畝美麗的湘西山野,當上“不在地”的莊園主。美國百姓的“理性”,如何敵得過華爾街的“理性”?個體農戶的“理性”怎敵得過公司的“理性”?

    第四,農民耕地和房基地的安全是全中國社會安全的基礎。以農村集體為單位均分的18億畝耕地和戶均一塊房基地保障了8億農村人的集體吃住安全,也保障了5億城市人的集體社會安全。倘若不節制資本,倘若容許資本兼并我國農民的耕地和房基地,中國將流民遍地。其實,中國不需要8億人破產,只需要1億人失地就足以摧毀社會穩定。改革開放30年的成功,靠的正是8億農村人的集體安全。倘若“資本”摧毀了8億人的安全機制,**要多收多少稅才能保障他們在城市的工作、住房、養老?正因為如此,我國**拒絕私有化,堅持干預耕地和房基地的交易,不容許資本沖毀我國現有的耕地和房基地集體所有制。在我國的特殊國情下,“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雖不符合資本“自由”的要求,卻是最廣大人民的要求,是改革開放的保障,是國家長治久安的保障。

 

  三、特殊國情下我國農村的集體所有制

    有些學人一方面要求取消集體所有制,搞私有化;另一方面又自相矛盾地聲稱農地“所有者缺位”。依他們的邏輯,只有私有財產才叫產權,國有和集體財產都是“無主”的。農村房基地上的房屋屬于私有,這從來沒成為過問題;但耕地和從耕地劃撥出來的房基地是集體財產,這也不應成為問題。我國憲法規定,耕地歸農村集體所有。這個法律規定不存在概念不清的問題,只有被曲解和違反的問題。根據國家統計局《2007年城市、縣城和村鎮建設統計公報》,到2007年底,我國共有57萬個村民委員會,轄265萬個自然村。這57萬個行政村及其下屬的以自然村為基礎的“村民小組”就是我國農村耕地和房基地的集體所有者,產權的法律地位并不“模糊”。

    都“市場經濟”了,我國為什么還拒絕國有也拒絕私有,堅持耕地和房基地的集體所有,堅持“統分結合、雙層經營”?

    第一,集體所有而非國有,是對城市利益可能侵犯農民利益的有效制衡。正因為非農土地國有,農地屬村民集體所有,國家征用農地就必須給予農民適當經濟補償,并擔負起為失地農民安排未來生活的責任。這個責任公司絕不愿承擔,也絕不會比國家更有承擔能力。公司隨時可以關門跑掉,但國家“跑”不掉,無法生存的失地農民至少還有“找補”的對象。

    第二,集體所有而非國有,是對鄉村自然和歷史差異的有效承認。我國從南到北,從海岸到高山,加之歷史變遷,農村各地人地之比差異巨大,不同的集體凝聚力也導致土地收益大不相同。正因為農地集體所有,各地農戶的承包地面積才可以有因地制宜的差異和彈性。正因為因地制宜,才在村民們認可的公平條件下出現了“承包專業戶”。

    第三,集體所有而非私有,是平均分配土地和房基地的唯一手段和保障。“統分結合、雙層經營”,是中國農村集體所有制的特色。如果農地私有,發包耕地和分配房基地就失去了主體,失去了法律依據,分配的平均和公平也就失去了保障。

    第四,集體所有而非私有,是抵抗資本剝奪農民生存權的最后屏障。法定的權利不是什么天然的東西,而是力量均衡的產物。較之集體,個體農戶基本不具備抵抗強大資本的能力,很容易被各個擊破。就與公司討價還價的能力而言,集體遠強于個體。**一紙“村集體里所有戶主簽字同意”的規定,就使資本滲透的難度大為增加。

    第五,集體所有而非私有,是聯結村民的經濟和社會紐帶,也構成農村與城市對接的橋梁。在惡劣的生產資料條件下,沒有集體所有制,農村人是無組織的“一盤散沙”,甚至無法接受**轉交的城市惠農援助。風災后的緬甸就是例證,冰災震災里的中國就是反證。非農地的國有,農地的集體所有,是工農聯盟的兩大基石。正是在這兩大基石之上,中國共產黨才可能協調和領導工農聯盟。

    四、耕地和房基地應該“流轉集中”給農村集體

    農村應當怎么辦?應當堅持“統分結合、雙層經營”的原則,加強村莊基層黨支部的建設,加強農村集體的功能。也就是說,與工業和城市發展同步,與城市用工成本的提高同步,農村要把拋荒的農地和空置的農村房基地流轉集中到現有的農村集體手里。如此,越來越少的農村社區居民會擁有越來越多的耕地,開始良性循環。如此,農村社區集體就有錢有權,不斷加強和鞏固,成為對接城市援助的橋梁,成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依托。如此,隨著城市化的進展,農民的減少,農村社區建設就會像波浪一樣不斷向前推進。這樣的農村,才能延續我國的工農聯盟,為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提供牢固的基石。

    在工業時代,農業,包括所謂“規模農業”,不可能讓我國8億農民致富。我國農村的未來不在農業,不在農村,而在城市,在大量農民退出農村走向中小城市和大城市,在我國農村人口降低到總人口的10%以下。這必然是一個長期的任務,不能冒進。既然城市的發展決定農村的未來,為什么還要折騰農地所有制?為什么要掏空憲法規定的農地集體所有制,鼓吹“個體永佃”,為資本下鄉集中土地鳴鑼開道?

    有少數學人主張:以“個體永佃”來虛化集體所有制,讓資本下鄉集中土地,逼迫農民進城,就可以擴大內需,給企業提供更多廉價勞力,迅速造就城鄉一體化。然而,那是菲律賓道路,是印度道路,是拉美道路,是階級分化和階級斗爭的道路,是“資本至上”的“主義”。

    我們則主張:**幫助農民組織起來,變分散的傳統小農為有組織的現代農村人,組織起來經營農業產業和非農產業,把收益留給本地農民,讓農民有留鄉或進城的真實選擇,讓留下的農民逐漸改善生活。這是通過共同富裕建設和諧社會的道路。

    要菲律賓、印度、拉美式的“不在地地主”還是要中國式的“耕者有其田”?要“資本下鄉”的產業化,還是農民共同富裕的產業化?兩條不同路線會導致大不相同的結果。前者導致中國的大動蕩,后者延續中國的長治久安。

    歐洲資本主義城市化的劇痛能被迅速緩解,因為歐洲人建立了四面環海有4個中國那么大的美洲殖民地,還有四面環海1個中國那么大的澳洲殖民地,還移民非洲,還建立了從全世界吸血的龐大經濟機器。

    共產黨領導農民走出了一條路:三倍于美國總人口的中國農村人口有房可住,有田可種,有米可食,還有學校教孩子,他們在安全有序地向城市經濟靠攏。比起菲律賓、印度、拉美的遍地流民,我國農村的集體所有制極為成功。我們稱這個“統分結合、雙層經營”的道路為農村的“中國模式”,是農村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