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大件門窗還不如超市的打折商品?!比涨?,有人說了這樣的話??焖傧M性超市打折商品為何會與非常規性的門窗產品拉在一起比對。而一扇重達幾公斤的木門又為何會“不如超市打折商品”。 事實上,如果從消費金額來說,超市里確實沒有幾件商品會比得過家裝中占大額消費部分的門窗;而超市中打折促銷的商品往往還都是小小的日常用品類,價值和重量都不是足以跟門窗比對的級別。
“大件門窗還不如超市的打折商品。”日前,有人說了這樣的話??焖傧M性超市打折商品為何會與非常規性的門窗 產品拉在一起比對?而一扇重達幾公斤的木門 又為何會“不如超市打折商品”?
事實上,如果從消費金額來說,超市里確實沒有幾件商品會比得過家裝中占大額消費部分的門窗;而超市中打折促銷的商品往往還都是小小的日常用品類,價值和重量都不是足以跟門窗比對的級別。
但當我們談論的前提放在“售后服務 ”上,則一切明了——在售后服務上,即便去超市買一件打折商品,賣家按規定必須提供“三包 ”(包修、包退和包換)服務;但是消費者在國內任何一個木門品牌的專賣店消費時,卻沒有哪個賣家敢說,如果從此處售出的產品如在使用過程中出現質量瑕疵,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包退包換。
原因很簡單,因為國內有適用于超市商品的“三包”規定,卻沒有為門窗產品設立的“三包”法規。
雖然國內已經有《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消費者“撐腰”,但是放到購買門窗的這類消費者身上,上述法律由于執行難、操作難而變得形同虛設。
在成品門已經越來越多進入消費者視野,相關的消費法規卻一直處于“斷層”的尷尬境地。
對此,木門 行業廠家則表示,自身產品是過關的,且可以提供相應期限內的保修承諾,但對于“三包 ”規定,他們幾乎是百分之兩百的不愿意。擔心如果硬性指標的“三包”規定一出臺,便給自身的售后服務 帶來壓力,而產品返修或者退/換貨,也會直接提高了廠家在產品銷售過程承擔的成本。歸根結底,還是木門品牌的售后服務水平差。
北京工商局:商家**打折商品仍須“三包”
“打折商品不退不換”,很多消費者在購買打折商品時會遇到類似的商家提示聲明。昨天,北京市工商局、市消協公布上月消費者投訴時指出,這種聲明屬于無效,打折商品商家同樣應承擔“三包”義務。
消費者金女士買了一個打折皮包,使用不久出現開裂,要求更換遭到商家拒絕。商家給出的理由是,金女士買的是打折商品,票據上已注明“打折商品不退不換”,只能予以修理。但金女士認為皮包開裂是質量問題,修理后無法恢復原狀。
“這樣的‘打折商品不退不換’聲明是無效的”,市工商局12315表示,按照消法第23、24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應按國家規定或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責任,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以此來減輕、免除責任。
因此,對于未標明“處理品”或瑕疵狀況的打折商品,如果存在質量問題,經營者也應該承擔包修、包退、包換的“三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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