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房屋裝修?
答:房屋裝修是指開鑿墻體、樓地面、移動窗位置、拆改承重或非承重結構、增設房屋分隔結構、改善房屋外觀及裝飾室內布局等行為?
2、如何辦理房屋裝修手續?
答:(1) 住宅裝修:在進行室內裝飾裝修前,應向住宅所在地的物業管理單位及城建監察中隊進行申報登記。(2)非住宅(營業房)裝修:在裝修前應攜有關材料前往城建監察中隊辦理《房屋裝修許可單》。(3)工程蹲識鈐?0萬元以上且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裝修:建設單位應在開工前攜有關材料前往城建監察中隊申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3、申報房屋裝修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報房屋裝修一般要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裝修申請表;(2)房屋所有權證,對于房屋使用人提出申請,還應提交所有權人同意裝修的證明;(3)申請人和產權人身份證復印件;(4)房屋租賃的,應提交租賃合同;(5)裝修的房屋涉及改變房屋結構或明顯加大符合荷載的,應提交房屋設計單位的設計圖紙或專業部門對房屋整體安全論證結論;(6)外立面裝飾、裝修應到規劃部門辦理規劃許可證。若是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且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上的房屋裝修,則要提交以下材料:(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2)《工程規劃許可證》;(3)《建設工程用地許可證》;(4)工程中標通知書;(5)有效的施工合同;(6)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7)按照規定應該委托監理的工程項目,提交監理委托合同;(8)工程資金證明或銀行保函;(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4、未辦理房屋裝修的相關手續而擅自進行裝修的,將如何處理?
答:(1)對于住宅裝修,若業主或住宅使用人未申報登記擅自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將按照《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的規定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罰款。(2)對于非住宅裝修,若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未取得房屋裝修許可單擅自進行房屋裝修的,將按照《浙江省城鎮房屋裝修管理辦法》的規定由縣級以上房屋裝修主管部門責令其補辦手續,并處以責任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不符合裝修條件的,責令其恢復原狀,并處以責任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3)對于房屋裝修必須申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而未取得施工許可證就擅自施工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由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于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并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5、進行房屋裝飾裝修活動,禁止哪些行為?
答: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下列房屋裝飾裝修活動是被禁止的:(一)拆改承重梁、柱(含構造柱)和基礎結構;(二)拆除承重墻體或在承重墻體上開挖門洞;(三)在懸挑樓梯的承重墻上挖洞;(四)在懸挑陽臺拖梁部位的墻體挖洞;(五)在樓面板上砌墻及超標準增大荷載;(六)在樓面結構層上鑿槽安裝各類管道;(七)在房屋頂面上擅自加層建房搭棚;(八)拆改房屋共用設施設備;(九)封閉、侵占房屋共用部位;(十)擅自改變房屋內部設計使用功能;(十一)其他損壞房屋結構的行為。
6、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房屋裝修活動中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或者擅自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的,將如何處理?
答: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房屋裝修活動中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或者擅自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規定,對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對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
7、對房屋裝修過程中擅自占用人行道的行為,將如何處理?
答:對在裝修過程中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進行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或在道路上從事攪拌水泥、砂漿、混凝土等行為的,將依照《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的規定,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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