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保證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質量,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是指居民為改善自己的居住環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對居住的房屋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建設活動。
第三條 凡對家庭居室進行裝飾裝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單位及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進行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凡涉及拆改主體結構和明顯加大荷載的,必須按照建設部令第46號《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進行簡易裝飾裝修(如僅作面層涂料、貼墻紙、鋪面磚等)的,應當到房屋產權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登記登案。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管理。
第二章 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市場管理
第六條 凡承接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具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承包范圍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對于承接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的個體裝飾裝修從業者,應當持所在地鄉鎮以上人民**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務工證明,本人身份證、暫時居住證,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機構登記備案,實行“登記注冊、培訓考核、技能鑒定、持證上崗”的制度。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制訂。
第七條 凡沒有《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或者建設行政管部門發放的個體裝飾裝修從業者上崗證書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
第八條 從事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采用的裝飾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虛作假;
(二)施工應符合有關規范要求,不得偷工減料、粗制濫造;
(三)不得野蠻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的安全;
(四)不得欺行霸市、強迫交易;
(五)不得冒用其他企業名稱和商標;
(六)不得損害居民和其他經營者權益;
(七)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其他規則。
第九條 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逐步建立家庭居室裝飾裝修交易市場,為開展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材料營銷、裝飾承包等活動提供交易場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家庭居室裝飾裝修交易市場的管理。
家庭居室裝飾裝修交易市場可以開展信息咨詢、投訴、質量評估等服務,以滿足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消費者和經營者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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