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第一條為了加強室內裝飾行業管理,規范家庭裝飾活動,維護行業共同利益,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筑裝飾業與室內裝飾業分工管理的規定(國辦通[1992]31號)和《全國室內裝飾行業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室內裝飾行業管理,規范家庭裝飾活動,維護行業共同利益,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筑裝飾業與室內裝飾業分工管理的規定(國辦通[1992]31號)和《全國室內裝飾行業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家庭裝飾是室內裝飾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居民住宅室內空間及相關環境進行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及室內用品配套供應、陳設布置,達到一定技術、藝術效果的服務體系。 居民住宅包括新建住宅和原有住宅。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一切從事家庭裝飾活動的居民、設計單位、施工企業和個體經營者,以及家庭裝飾工程質量、安全等監督管理機構。
第四條 中國輕工總會是全國室內裝飾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家庭裝飾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輕工主管部門或室內裝飾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家庭裝飾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全國性和地區性室內裝飾行業協會,協助室內裝飾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家庭裝飾活動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五條 從事家庭裝飾活動的設計單位、施工企業,必須持有室內裝飾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設計單位、施工企業資質證書。
第六條 從事家庭裝飾活動的個體經營者,必須憑有關部門的證明,經過職業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當地室內裝飾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第七條 居民應委托具有室內裝飾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或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施工企業或個體經營者進行家庭裝飾活動,以防止發生質量和安全事故。
第八條 家庭裝飾主管部門應同有關部門合作,開辟家庭裝飾設計、施工和材料用品市場,建立方便群眾的家庭裝飾配套服務體系。
第九條 家庭裝飾活動一般應按咨詢、設計、選材、預算、合同、施工、保修等程序進行,做到安全、適用、經濟,創造優美、舒適、溫馨的家居環境。
第十條 家庭裝飾主管部門和企業應做好家庭裝飾咨詢服務工作,向消費者普及有關知識,宣傳有關規定,推薦有關產品,介紹有關企業,幫助選擇方案,引導健康消費。
第十一條 家庭裝飾工程應講究室內設計藝術。從事家庭裝飾活動的設計單位和施工企業,應按不同風格的檔次設計多種類型供居民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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