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黃梔梓作者文集 歷時一個半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征求意見日前結束,各界群眾共提出意見70501件。《草案》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參加基本養老金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這就是說公務員或機關不參加全國統一的社保制度,國務院將為他們單獨制定另一套相關的‘規定’。這樣做是否妥當。
黃梔梓 作者文集
歷時一個半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征求意見日前結束,各界群眾共提出意見70501件。《草案》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參加基本養老金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這就是說公務員或機關不參加全國統一的社保制度,國務院將為他們單獨制定另一套相關的‘規定’。這樣做是否妥當?”復旦大學經濟學院教授王克忠對此提出質疑。(2月20日《上海商報》)
王克忠認為:無論從哪個方面考慮,于情于理,都不宜讓公務員從《草案》單獨出來,另外制定一套社會保險制度。在現行的公務員管理體制下,我國公務員無須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只要到了國家法定的退休年齡,就可以領取在職期間工資一定比例的退休金,相對于企業單位等其他行業的勞動者來說,這無疑是一種優越的待遇。
然而,這也是一種社會不公。要改變這種社會不公,就必須將公務員納入社會保險,建立全國各行各業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平臺,但這必然觸及公務員既得利益,因而將其納入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相當阻力。這種阻力無疑來自執掌著國家事務管理權的公務員和官員群體本身。時下我們遇事常用聽說要與國際慣例接軌,那么,在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上,為什么就不能與國際慣例接軌呢?
據有關資料顯示:在美國,1983年以前,聯邦**雇員的養老保險金制度,也一直在社會保障計劃之外獨立運行,但為了應對社會保障計劃的財務危機,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聯邦**對1983年以后新雇公務員全部納入了社會保障計劃,社會保障稅由雇員和雇主(公務員的雇主是**)共同繳納,從此聯邦**雇員退休金制度與聯邦社會保障計劃實現了并軌;在法國,早就建立了公務員養老保險基金,基金主要來源于國家財政、地方單位和個人繳費,公務員服務年限滿15年后就可以領取養老金,服務年限不滿15年、不能領取養老金的公務員離開公務員隊伍時,可以將已繳納的養老保險基金轉移到基本保險體制;在智利、愛爾蘭、盧森堡等國家,也都建立了統一的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
由此可見,將公務員養老納入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已經是不少國家公務員養老制度發展變化的大勢所趨,成為一種通行的做法。從國外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的經驗來看,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不僅促進了社會公平,也打開了公務員退出機制的“綠色通道”。在我國正在致力于建立公平、和諧社會,探索公務員“能進能出,能上能下”機制的今天,我們在建立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上為何就不能少走一些彎路,直接借鑒國外公務員養老的成功經驗,在這次改革中將公務員養老一步到位地納入了社會保障計劃呢?
公務員養老制度“肯定要改”
黃梔梓 作者文集
清華大學養老金工作室主任楊燕綏教授4日晚在做客央視《新聞會客廳》時表示,公務員的養老金制度改革的方案也在討論,具體細則跟企業或事業單位相比可能有一點差異,但公務員肯定要改的。
在現行體制下,公務員都未納入養老保險的范疇,公務員到了退休年齡只要辦理了退休手續,就可安穩地拿到退休工資。這種“優越性”注定了公務員職業的穩定性,是公務員“愿進不愿出”、流動不起來的一個重要原因。這也會導致有些公務員在升遷無望的情況下,得過且過,飽食終日,無所用心。要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狀態,推行公務員養老制度改革,將公務員養老納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無疑是一條正確的路徑選擇。
在公務隊伍中,并不是所有的公務員都“愿進不愿出”,只是由于在公務員養老上存在著制度性障礙,造成公務員隊伍“難進也難出”。許多公務員過五關斬六將后,躋身于公務員隊伍,將青春的大好年華與聰明才智傾注在公務員崗位上,但等他們到了一定的年齡界限之后,雖然精力依然充沛,經驗也更加豐富,但眼看著仕途升遷無望,想要“退出”公務員隊伍另謀職業再圖發展,卻又覺得很不劃算。因為如果選擇退出,就意味著他們將要放棄后半生應該享有的退休工資待遇,因此還不如繼續留在公務隊伍里“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鐘”,混到退休了事。
如果**能夠搭建起一個讓所有勞動者都能夠享受到統一公平的養老保險平臺,將公務員養老也納入到國家整體性的養老保險體制之中,公務員“退出”的制度性障礙也將得以消除,其后顧之憂也就不復存在了。公務員的退出、分流渠道也將由此而暢通。這不僅有利于公務員的流動,也是促進社會公平,構建和諧社會的題中之義。
因此,筆者認為推進公務員養老制度改革,將公務員養老納入國家整體養老保險體制,應該作為公務員管理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與事業單位養老金制度改革通盤考慮,同步推進。
養老金改革,為何不動公務員
1月28日,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證實“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已正式下發,人保部要求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5個試點省市認真做好啟動準備工作。日前,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新聞發言人尹成基在接受采訪時稱,國務院要求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5個試點省市今年正式啟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而改革的重要內容,是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與企業基本一致(1月31日《重慶晚報》)。換言之,改革后事業單位人員養老金將大幅降低。
據悉,改革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并最終與企業基本一致,其中重要動因是財政負擔問題。據報道,截至2005年底全國事業單位總計125萬個,涉及教科文衛、農林水、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多個領域,工作人員逾3035萬人是國家公務員的4.3倍,占全國財政供養人數近80%。資料顯示,1990年全國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總額僅為59.5億元,目前已遠超千億元。應當說,改革勢在必行。我的問題是,改革勢在必行不等于說就可以光拿事業單位人員開刀。
在我看來,光拿事業單位人員開刀客觀上至少會在其心理上導致三重不公:事業單位在中國是一個特殊組織,現下其中大部分人員享受國家撥款吃“皇糧”,其退休金與機關公務員掛鉤捆綁。機關事業人員雖有職責分工不同但本質上一樣是納稅人花錢購買從事公共管理公共服務的“仆人”,要說財政不堪重負機關事業單位皆有“減負”之份,改革光動事業單位人員而機關公務員巍然不動顯然有失公允。此不公一;不公二,姑且不論被平均數掩蓋的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職工收入養老金差距呈擴大趨勢的背后,壟斷國企與生俱來的天然超國民待遇可能反超事業人員,就說近年來企業人員不停地提高退休養老金待遇,事業人員卻要來個大幅下降,顯然對后者不公;不公三,建國以來,國人工薪退休待遇(當然指合法合規收入)不成文規矩和不爭事實是“有漲無落”“只漲不落”,換言之,與經濟學上的“價格剛性”一樣,勞動者工薪退休待遇也呈現天然的“價格剛性”。如今只以事業人員犧牲物質利益為制度改革墊背,而其他行業仍然沿襲“祖宗之法”也不算公平合理。
公平正義乃是和諧社會題內之義。古人云:“不患寡而患不均”。現代西方管理心理學中的公平理論也認為,激發人動機的過程也就是人與人進行比較的過程。判斷公平與否不但要進行縱向比較,還要進行橫向比較,只有使員工感到獎酬相當公平合理方可激發士氣提高工作效率。
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一位官員近日透露,目前該廳正在制定一個養老保險改革草案肯定將會在今年施行。一旦改革會把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金拉到和企業職工一樣的標準。“可以預見,新一輪改革肯定仍將有更大的阻力”。有關決策層人士則稱,要想從根本上消除這種阻力,最終還得必須把機關公務員納入進來,這樣才能對所有人群實現制度公平。令我憂虞的是,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公開后迅即引發媒體質疑。有網友發帖稱:說的是“為了實現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之間制度能夠銜接”,但措施卻是僅“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企業基本一致。因此,對事業單位養老金大幅降低的涉及者而言,與其說是利益受損,毋寧謂之心理失衡。
早先有些地方因為教師工資待遇與公務員工資的比較差距,曾引發老師心理失衡和不滿情緒。為此,高層決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確保義務教育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于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同時對義務教育學校離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我以為,此當發人深思。
作為與機關“同呼吸共命運”的事業單位已然先行機關完成聘任制改革付出了由“鐵飯碗”變成“泥飯碗”的代價,現在又要在養老利益上被施行“連體人”分離手術讓他們付出二次代價。我想說的是,盡管有千條理由萬條動因,從公平正義社會和諧及群體心理承受能力計,無論如何,改革須謹防導致心理失衡。更何況,就當下中國國情而言,減輕財政負擔的改革路徑絕非“自古華山一條路”,而是“條條大路通羅馬”。(陳慶貴 原題: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須防心理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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