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門面房違規裝修 造成的損失誰來承擔
發布時間:2007-06-09
作者:c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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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2002年3月,董某從某房地產開發商處購買了一套商業門面房。同年10月,董某購買的商品房即將交付,考慮到為盡快將門面房投入使用和收益,董某和開發商下屬工程部的朋友打過招呼,就將裝修施工隊和建筑材料拉到工地。依照董某的思路,該門面房可以在拆改后分割成上下兩層,這樣可以使餐飲面積大為增加。
2002年3月,董某從某房地產開發商處購買了一套商業門面房。同年10月,董某購買的商品房即將交付,考慮到為盡快將門面房投入使用和收益,董某和開發商下屬工程部的朋友打過招呼,就將裝修施工隊和建筑材料拉到工地。依照董某的思路,該門面房可以在拆改后分割成上下兩層,這樣可以使餐飲面積大為增加。
2002年11月上旬,開發商負責人在臨近商品房竣工時檢查施工工地,發現董某及其裝修隊對該房屋主體建筑結構存在拆改現象,方予以制止。后經開發商工程部和承建施工方檢查,發現董某及其施工隊未經批準,擅自將一處混凝土承重墻砸毀,并將結構柱主要鋼筋大量截斷。經房屋安全鑒定部門鑒定,結論為:房屋墻體被拆改、移位,已對房屋承重結構造成破壞,應恢復原狀。
隨后,董某在督促下對拆改部分予以恢復原狀。但因建筑承重結構被破壞,影響了房屋的按期驗收工作,致使該幢建筑延期交付近20天,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10萬余元。
圍繞損失承擔,董某和開發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開發商遂將董某訴至法院。
雙方觀點
原告開發商認為,被告未經同意,擅自進場并違規裝修,造成建筑結構和安全性受損,致使工程延期交付,被告負有直接過錯,應對該項損失負有賠償責任。
被告董某認為,被告進場時,雖未辦理書面手續,但也是征得原告方工作人員同意的,對房屋的裝修方案是由裝修施工方具體設計并實施的,因此,被告對提前進場裝修及對裝修造成的各項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但被告表示愿意和原告調解,給予原告一定的補償。
爭議焦點
1、業主提前進場裝修,開發商是否“不知情”?
2、提前裝修影響交房,逾期交房損失誰買單?
處理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未經辦理手續,即委托裝修人員違規進場裝修,并擅自拆改建筑主體結構,具有明顯過錯,應對受托方造成的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但原告未盡嚴格監管職責,對造成的損失亦負有過錯責任,據此判決被告承擔房屋鑒定費、房屋維修加固費、逾期交付損失等計人民幣6萬余元,其余30%%的損失由原告自行承擔,本案訴訟費用由原、被告雙方按30%%、70%%的比例各自承擔。
律師分析
這是一起因違規裝修引發的糾紛。本案中,被告從自身利益角度出發,擅自拆改房屋的建筑結構,致使房屋的安全性受到損害,從而對全體業主的居住安全構成了威脅,侵害了廣大業主的居住利益,造成了一定經濟損失。正是這一點,使得該幢建筑無法通過建設主管部門的竣工驗收,從而引發損失進一步擴大。被告作為裝修委托方,是本案的最主要過錯方,對施工方的受托行為承擔賠償責任毋庸置疑。
對原告是否具有過錯,這是雙方爭議的一個焦點。原告認為,業主沒有辦理入住手續,在沒有交納裝修押金和簽訂裝修監督合同的前提下,私自進場施工作業,這些行為都沒有通知開發商,因而開發商并不可能進行有效監督和管理,開發商對因被告造成的損失完全不知情,自然也就不存在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過錯。而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為,作為商品房的開發方,對未竣工房屋的裝飾裝修進行制止或有效管理,完全是開發商的法律義務。裝修這類活動并不具有知悉和監督的高難度,本案的發生,和開發商自身的管理機制缺位密切相關,并且,被告裝修進場前也事實上取得了開發商工地負責人的實際默認,因此,原告不能據此抗辯“不知情”,原告在監督管理上存在明顯過錯。
本案被告提前裝修不但造成房屋建筑結構的破壞和直接財產損失,還造成所屬房屋逾期交付。對這部分損失,雖是原告的主觀過錯造成,但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開發商應當對其余業主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如同上述分析,正是由于開發商未對業主裝修活動進行有效監管,業主的違規裝修才得以實施并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因此,開發商在向業主進行賠償以后,可以就該部分損失向過錯方追償。
目前,因建筑的裝飾裝修不當引發的裝修糾紛相當頻繁,尤其是在一些新建小區,如果開發商設計的房型在采光、通風和使用空間排列等方面不盡合理,則違規裝修現象尤為突出。依照行業實踐,業主購買毛坯房,在辦理入住手續時,需交納裝修押金、裝修垃圾清運費,并簽署業主公約等手續,否則,物業管理部門將拒絕交付鑰匙。這些押金在業主裝修完畢并經驗收合格后予以退還。
業主裝修不遵守裝修流程,往往貪圖方便省錢,既不聘請有合格資質的裝修公司施工,也不向物業公司進行申報,更沒有讓裝飾企業和物業簽訂《裝修監督協議》,致使裝修質量沒有保證,違規裝修行為難以得到有效監控和制約。這些行為,都為業主入住新居后與相鄰使用人及物業公司的糾紛埋下了隱患。違規業主不但拿不回押金,甚至因違規裝修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南京市建設委員會和南京房屋管理局聯合發布了《關于加強全市裝飾裝修管理的通告》,業主裝修房屋,除應當交納裝修押金和建筑垃圾清運費外,還應當在裝修前向物業公司進行申報,并簽訂裝修監督協議。對涉及拆改主體結構和明顯加大載荷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必須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由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對裝飾裝修方案的使用進行審定。經批準后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領取施工許可證。原有房屋裝飾裝修需要拆改結構的,裝飾裝修設計必須保證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性,并由有資質的裝飾裝修單位進行施工。
律師提示
本案的判決結果,給予我們深刻的啟示。作為普通業主,在進行住宅裝修時,應當嚴格遵循裝飾裝修的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裝修企業實施,尤其是涉及對建筑結構的拆改。為避免后續糾紛的發生,建議業主在裝修時,務必將裝修方案交物業單位審核,這樣有利于物業單位對裝修活動的監督,也使得業主的裝修押金不至于被打入物業維修金,甚至承擔其他嚴重法律責任。
而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前讓業主進場裝修,雖然有利于業主提前使用建筑空間,有利于降低開發商對業主的房屋交付責任和風險,但在提前進場的條件下,開發企業仍應當履行監管職責,否則,仍要為此承擔類似本案的風險,到頭來反而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