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投資人和創業者應以談判或法律途徑等更為資本市場所認可的方式破解困局,而最大化尊重普通投資者的權益。
■ 管理鏡鑒
投資人和創業者應以談判或法律途徑等更為資本市場所認可的方式破解困局,而最大化尊重普通投資者的權益。
近日,雷士照明創始人、前董事長吳長江與投資方代表閻焱圍繞公司管理權的爭奪日漸升級。在吳長江表態自己是“被逼辭職出走”之后,雷士照明員工、供貨商及銷售商以威脅罷工、收貨等形式給予支持。閻焱則以吳“私吞獎金及公司地塊”作為反擊。隨著兩大電商企業京東商城創始人劉強東及凡客誠品創始人陳年分別表態“挺吳”和“挺閻”,雷士的這場內訌亦升級為一場國內創業者與投資人之間的博弈。
熱鬧歸熱鬧,究其實質,這場企業管理權爭奪戰正是一個創業投資過程中因所謂雙邊道德風險而導致內耗的典型案例。一家接受投資的創業企業能否創業成功,實際取決于創業者和投資人雙方的共同努力。而企業盈虧,也是由兩者共同分享或承擔。加之創業者和投資人本身也不可能實現充分的信息透明對稱,這就使得創業者和投資人都有為攫取更大私人利益而產生道德風險的可能。
需要引起人們注意的是,相比海外的創業企業,這種因雙邊道德風險而起的創業企業內耗在國內創業投資中卻更為普遍,而這一現象的形成,正與國內創業投資領域中極具“東方特色”的三方面因素有著密切關聯。
其一,正如一位美國資深投資家所言,中國投資創業企業的風險投資人大多來自金融領域,而在美國,多數風險投資人都具有實業企業運營的背景。這一差異使得國內投資人與創業者之間就企業實際經營發生隔閡分歧的可能性大為增加。
其二,相比于國外創業者,國內的創業者往往借助個人魅力和人情籠絡,事實上對于企業尤其是核心人力資源有著異乎尋常的控制力。而一旦創業者和投資人產生分歧,這種基于忠誠、知遇之恩等文化因素的控制力使得創業者更容易獲得加分。
其三,在國內創業投資過程中,投資人進行投資的模式往往較為單一,大多是直接的現金入股。相比之下,在國外的創業投資過程中,投資人可能會以可轉換債券等更具靈活性的契約工具進行規避——一旦創業者或投資人不能充分履行對企業的責任義務,那么可能會觸發可轉換債券這類金融工具的條件設定,而使利益受損的一方獲得補償。
事實上,正是由于缺乏相對靈活的制度工具安排以及以此為基礎的博弈機制,雷士這樣的雙邊道德風險困局才會激化致員工**、投資人創業者互相爆料這樣如此戲劇化的局面。這樣的局面對于一家已經上市的公眾公司而言,不可避免地會對其正常的生產經營乃至長遠發展構成干擾。
隨著國內創業熱潮的持續和進一步升溫,越來越多的創業企業也可能會遭遇類似的困局。鑒于此,國內創業者和投資人均應以此次雷士風波為鑒,一方面通過更完備的制度安排為在契約框架內破解雙邊道德風險困局提供保障,另一方面,一些上市創業企業的投資人和創業者也應更加注意約束自身行為,以談判或法律途徑等更為資本市場所認可的方式破解困局,而最大化尊重普通投資者的權益。
來源:新浪家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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