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新規程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共同構成驗收方面行政管理與技術管理相結合的這樣一種全新的驗收管理制度,在具體項目的驗收工作中必須相互結合使用,才能保證驗收工作的有序進行,同時應當注意幾點要求。
新修訂的《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2008)(以下簡稱新規程)于2008年6月3日起施行。新規程依據2007年4月1日起實施《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0號)等有關規定,在1999年頒布的《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1999)基礎上進行修改,是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管理的一部新的非常重要的技術標準。
重要意義
根據國家和行業有關規定,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程序分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準備、建設實施、生產準備、竣工驗收、后評價等8個階段。《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強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中指出,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必須實行竣工驗收制度。項目建成后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嚴格的竣工驗收,由驗收人員簽字負責。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可見竣工驗收是工程建設項目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環節,而驗收規程長期以來一直是保證工程驗收工作質量的主要技術標準。
自1999年以來,水利水電工程驗收工作一直執行的是行業技術標準《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以下簡稱老規程)。在這期間,國家相繼頒發了一系列工程建設管理方面重要的法律法規,在工程建設管理方面推行了若干重要管理制度。新的法律法規以及新的管理制度需要在驗收規程中得到進一步的貫徹落實。《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規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應當具備的條件、驗收程序、驗收主要工作以及有關驗收資料和成果性文件等具體要求,按照有關驗收規程執行?!彼?,管理規定中的一些具體要求也需要在驗收規程中得到進一步落實。新規程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按照《水利技術標準編寫規定》(SL1-2002)的要求,歷時3年時間得以修編完成。
新規程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共同構成了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驗收工作方面行政管理與技術管理整體框架。在工程建設驗收工作方面,無論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的行政監督管理,還是對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等參見單位具體建設管理,都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一次形成了驗收工作既有行政規章方面依據,也有具體實施方面的技術標準。標志著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驗收工作全面走向規范化、制度化、將有力推動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管理各方面管理水平的整體提高,進一步保證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質量和效益的正常發揮。
主要特點
對比1999年頒布的老規程,新規程有以下主要特點:
改變了老規程以工程驗收是否投入使用作為劃分工程驗收類別的方法,明確以驗收時主持單位的具體職責和責任劃分工程驗收的類別,將工程驗收分為**驗收和法人驗收。
工程項目驗收的主要依據在保持與老規程一致的基礎上,增加法人驗收,同時應當以施工合同為依據,強化工程參見單位特別是項目法人的合同意識。
在驗收工作中進一步落實工程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以及參見單位的責任,強調了工程建設過程中項目法人組織的各種驗收是**驗收工作的重要基礎,項目法人以及其他參見單位應當提交真實、完整的驗收資料,并對提交的資料負責。項目法人應當對參見單位提供的驗收資料的完整性和規范性進行檢查。
明確了無論是**驗收,還是法人驗收,驗收委員會(工作組)成員都應當有有關方面的專家參加,發揮專業人士的技術作用。
第一次具體明確了行政監督機關對項目法人組織的驗收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及措施。
在老規程提出編制驗收工作計劃的基礎上,明確了如何編制驗收計劃以及具體要求。
對驗收工作中發生的技術問題分歧,提出了具體的處理原則,有利于提高驗收工作的效率。
針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的復雜性以及招標投標、合同管理和建設監理等需要,除規程已經給出的驗收工作中類外,明確項目法人可以根據工程建設的需要增設法人驗收的環節。規程同時也注意與行業招標投標以及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銜接。
工程運行管理單位不再列為工程參建單位,同時也不再是工程驗收對象,有利于理順工程建設管理體系,進一步發揮工程運行管理單位對工程的監督作用,使得工程的使用者在工程驗收時有了更大的發言權。
明確了工程項目中需要移交非水利行業管理的工程,竣工驗收工作宜同時參照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一般情況下以有利于工程順利移交為原則。
對于分部工程驗收,明確了驗收程序,將驗收成果性文件《分部工程驗收簽證》改為《分部工程驗收鑒定書》,與其他驗收成果性文件名稱統一。
對于單位工程驗收,明確單位工程投入使用驗收主要由項目法人主持。在老規程驗收主要工作的基礎上,明確了單位工程的驗收程序。
新增《合同工程完工驗收》章節,既注意與合同管理以及現行行業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基本一致,同時又注意與正在修編的《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標文件示范文本》相銜接。
對于階段驗收,將老規程《截流前驗收》改為《樞紐工程導(截)流驗收》,《蓄引水驗收》調整為《水庫下閘蓄水驗收》和《引(調)排水工程通水驗收》兩章節,《機組啟動驗收》改為《水電站(泵站)機組啟動驗收》,并對于啟動驗收的組織形式進行了重大調整。增加《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驗收》,解決水利水電工程項目由于工期拖延或部分工程建設內容無法實施,影響工程項目中已經建成的部分工程及時驗收發揮效益等問題。
新增《專項驗收》章節,明確專項驗收的重要性以及與竣工驗收的關系,相關專項驗收管理規定在驗收中的實施。
對于竣工驗收,取消老規程中驗收責任不夠明確的“初步驗收”。新增《竣工驗收自查》章節,進一步落實和強化工程參建單位的建設責任。新增《工程質量抽樣檢測》章節,規范工程竣工驗收時質量抽檢行為。新增《竣工技術預驗收》章節,進一步明確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組織的竣工預驗收專家組在工程竣工驗收環節的關鍵作用和重要責任。對于**以及行政主管部門最終組織的竣工驗收則簡化了工作程序。將老規程中關于竣工驗收應在全部工程完建后3個月內進行的規定,改為竣工驗收應當在工程建設項目全部完成并滿足一定運行條件后1年內進行,同時明確了不同的工程項目相應的“一定運行條件”的具體內容,為進一步保證竣工驗收工作的質量,減少竣工驗收時的驗收遺留問題創造了條件。
新增《工程移交及遺留問題處理》章節,規范施工單位與項目法人之間的工程交接,項目法人與工程運行管理單位之間的工程移交行為。明確了驗收遺留問題處理責任單位以及處理程序。規范了施工單位與項目法人之間有關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終止程序。提出了竣工驗收主持單位頒發“工程竣工驗收證書”這樣一種新的管理方式,閉合管理環節,規范了**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對于工程建設項目參建單位的建設責任履行情況以及建設業績有了明確表達方式。
在老規程原有7個附錄基礎上,修改并增加到23個附錄,進一步增強了規程的可操作性,滿足不同層面管理者的需要。
注意事項
新規程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共同構成驗收方面行政管理與技術管理相結合的這樣一種全新的驗收管理制度,在具體項目的驗收工作中必須相互結合使用,才能保證驗收工作的有序進行,同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工程建設程序中的一個重要階段,盡管具體形式體現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的某個時間節點,但驗收工作的具體行為則貫穿于工程建設始終。因此,加強和規范工程建設過程中與工程驗收有關的工作,才能保證竣工驗收的順利進行,才能從根本上防止竣工驗收走過場,真正發揮竣工驗收工作的關鍵作用。
根據國家有關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行政管理的有關規定,新驗收規程的適用范圍是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全部投資或者部分投資建設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含1、2、3級堤防工程)的驗收活動,其他水利水電建設工程的驗收活動可以參照新規程執行,而不是老規程不分投資來源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具體項目參照執行過程中,可能會存在一些行政管理和技術管理環節等問題需解決。
對于項目法人組織的法人驗收,規程規定行政監督管理機關可以視情列席驗收會議,這是對行政管理機關有關項目管理所提出的一種新的管理方式。新的管理方式進一步明確工程建設責任由工程參建單位承擔,同時需要有關行政管理人員在具體工作中做到“到位不越位”。
規程對于法人驗收的質量結論,分別提出需要工程質量監督進行核備或核定,如何進行核備或核定,目前有關質量監督方面的管理規定尚無明確的辦法,需要在實踐中探索和完善。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法人驗收的質量結論應當分別由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以及項目法人關于工程質量是否合格的簽署意見。
參加法人驗收工作組的成員,國家有執業資格要求的,則需要參加人員有相應的執業資格。
國家自200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并頒布了有關注冊建造師簽章文件目錄,其中包括驗收成果性文件或與驗收有關的資料,這些文件需要施工單位具有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的人員簽字,以及加蓋執業章才有效。
注意與《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程》(SL176-2007)《堤防工程施工質量評定與驗收規程》(SL239-1999)配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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