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假者打游擊 名牌企業
發布時間:2010-11-30
作者:c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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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將行業中的知名商標注冊成為自己的公司商號,以便混淆公司名稱與品牌名,試圖使消費者誤認為自己的產品與著名品牌有一定關聯,從而擴大銷路,獲取利潤。這種現象被業內稱為“傍名牌”。
制假者打游擊
名牌企業不堪傍名牌困擾
將行業中的知名商標注冊成為自己的公司商號,以便混淆公司名稱與品牌名,試圖使消費者誤認為自己的產品與著名品牌有一定關聯,從而擴大銷路,獲取利潤。這種現象被業內稱為“傍名牌”。在我國管道行業,這種現象由來己久,相關企業與相關管理部門對這種“傍名牌”行為的打擊也始終沒有停止過,但由于制假者總是“打一槍換一個地方”,加上管材銷售商對制假者的袒護,使得工商管理部門取證比較困難,從而影響了打擊“傍名牌”活動的效果,部分名牌企業苦不堪言。
在我國管道行業內,佛山市日豐企業有限公司(簡稱“佛山日豐”)是受“傍名牌”現象困擾最嚴重的企業之一。由于佛山日豐的鋁塑復合管與普通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關,再加上佛山日豐以其技高一人的手段創造了“日豐管=鋁塑復合管”的營銷奇跡,很多企業便打起了“日豐”的主意。一段時間內,諸如“杭州日豐”、“諸暨日豐”、“上海日豐”、“大連日豐”等打著“日豐”字號的“偽日豐”管道企業一度高達40余家。這些“偽日豐”在市場上的大量出現,讓不知情的消費者誤以為他們是佛山日豐的分公司或在廣東佛山以外的生產基地,它們生產的鋁塑復合管就是“日豐管”,從而使佛山日豐的經濟利益受到了巨大損失。
為保護“日豐”的正當權益,佛山日豐與“偽日豐”進行了堅決的斗爭,并與多家公司對簿公堂。在此過程中,佛山日豐與上海日豐高新管道企業有限公司(簡稱“上海日豐”)的斗爭最為典型。上海日豐通過在中央電視臺做廣告等手段在市場上大肆渲染“上海日豐”的企業品牌,以此誤導消費者,給消費者以“‘上海日豐’的鋁塑復合管=日豐管”的假象,并且對佛山日豐的再三交涉置若罔聞。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佛山日豐一紙訴狀把上海日豐告上了法庭,上海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分院一審判決上海日豐立即停止使用佛山日豐的商標和“日豐”字號,并賠償佛山日豐經濟損失人民幣48萬元。上海日豐起初并不認同此判決結果,隨后提出上訴,結果在法院受理其上訴的過程中,與佛山日豐達成了和解,并撤回上訴。
相對于與上海日豐“較量”的這一結局,佛山日豐對其他“偽日豐”的猖獗,卻顯得非常無奈。因為大多數打著“日豐”旗號的企業并不像上海日豐那樣明目張膽,他們總是打一槍換個地方,以打游擊的方式銷售那些標注著日豐標識的管道產品。再加上不法銷售實體對這些“偽日豐”的袒護,便使得工商部門對這些“偽日豐”的取證比較困難,從而使佛山日豐非常被動。無奈之余,佛山日豐只得在他們廣告上醒目地標明:“惟一產地:廣東佛山”的字樣。
除佛山日豐外,我國管道行業內的金德、偉星、金牛、亞通也都不同程度地遭遇過“傍名牌”的困擾。
2006年,臨海市偉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臨海偉星”)在市場上發現了一種標注為“偉星建材(香港)有限公司”(簡稱“香港偉星”)的PP-R管產品,該產品質量低劣,售價僅為臨海偉星所生產的PP-R管的價格的一半。臨海偉星隨即向浙江省臨海市工商局進行了舉報,要求工商部門進行查處。后經臨海市工商局查明,該產品由浙江省諸暨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生產。該公司在自己公司生產的PP-R管外包裝箱上突出標注“偉星建材(香港)有限公司”,在內管上標注“偉星建材有限公司”,弱化實際生產地,以達到混淆偉星品牌的效果。
在查處香港偉星的過程中,雖然臨海市工商局及浙江省工商局對該事件高度重視,前后在浙江省共查封了價值30余萬元的假偉星管材管件,但是據臨海偉星反映,標注為“香港偉星”的PP-R管產品后來在市場上仍有出現,只是不像以前那樣明目張膽,而是和工商部門玩起“捉迷藏”的游戲,再加上售賣香港偉星的攤販的袒護,使得工商部門查處起來非常困難。
對于這種無奈,金德集團、武漢金牛經濟發展有限公司和福建亞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都有過深切體驗。據了解,在市場上打著各種“金牛”旗號的不法實體大有人在,為此,金牛專門在公司成立了打假部門,打假行動已經連續進行了好幾年,但同樣由于上述原因,打假效果不甚明顯。
面對這種無奈,偉星、日豐都把希望寄托在馳名商標上,因為根據相關規定,獲得馳名商標之后,工商部門對假冒馳名商標產品的行為將更加有法可依,懲治力度將更大。對此,獲得馳名商標的金德集團負責人給予了肯定。本報記者 陳進周
新聞鏈接
國家工商總局嚴打傍名牌將開展專項執法行動
國家工商總局日前印發通知,要求各地工商機關開展打擊“傍名牌”不正當競爭行為專項執法行動。
專項執法行動從8月份開始至12月份結束,由總局部署,重點查處一批將他人的知名字號或商標作為自己的字號申請登記企業名稱,并以多種方式在市場上使用,制造市場誤認、混淆的“傍名牌”案件。對同時存在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侵犯商業秘密等其他侵犯權利人知識產權的行為一并調查處理。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重點查處的“傍名牌”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