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金融公司試點辦法正式出臺
發布時間:2010-10-31
作者:c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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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核心提示:一直在醞釀中的《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昨天終于正式發布,全新的金融機構和貸款方式應運而生。銀監會表示,希望通過消費金融公司的試點促進消費需求增長,增強消費對經濟發展的拉動作用。一直在醞釀中的《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昨天終于正式發布,全新的金融機構和貸款方式應運而生。
消費金融公司試點辦法正式出臺
買家電可以貸款
核心提示:一直在醞釀中的《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昨天終于正式發布,全新的金融機構和貸款方式應運而生。銀監會表示,希望通過消費金融公司的試點促進消費需求增長,增強消費對經濟發展的拉動作用。
一直在醞釀中的《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昨天終于正式發布,全新的金融機構和貸款方式應運而生。銀監會表示,希望通過消費金融公司的試點促進消費需求增長,增強消費對經濟發展的拉動作用。
出資人資產總額降低至600億元
據銀監會介紹,消費金融公司是經銀監會批準,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辦法》明確,消費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資人為境內外金融機構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出資人,須具有5年以上消費金融領域的從業經驗,且資產總額要不低于600億元,連續2個會計年度盈利,并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消費金融公司的股權。消費金融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其中,境外金融機構還須符合在我國境內設立代表處滿2年以上等條件。
同時,《辦法》還增加了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消費金融公司應比照《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相關規定,及時披露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各類風險管理狀況、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項等信息。
此外,《辦法》規定消費金融公司不得吸收公眾存款,設立初期的資金來源主要為資本金,但在規模擴大后可以申請發債或向銀行借款。消費金融公司向個人發放消費貸款的余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
貸款可用于購買家電但不用于供車供樓
《辦法》第34條規定,消費金融公司發放的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是指消費金融公司通過經銷商向借款人發放的用于購買約定的家用電器、電子產品等耐用消費品的貸款,不能用于房屋和汽車的貸款。另外,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還能用于個人及家庭旅游、婚慶、教育、裝修等消費事項的貸款。
據了解,消費金融公司將會在北京、上海、成都、天津四地進行試點。
廣東金融學院中國金融轉型與發展研究中心主任陸磊也認為,與銀行比消費金融公司業務更“專”,針對特定商品消費的細分市場,在特定的產品上更有吸引力。因此并不擔心與傳統銀行的競爭。
但是陸磊同時也擔心,由于中國老百姓特有的消費習慣,貸款消費并不是主流,而消費金融公司業務單一,只關注對消費貸款提供便利上。“目前較大的問題是消費金融公司如何擴展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