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鑰匙”就等于交付使用嗎?
發布時間:2010-09-29
作者:c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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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發展商往往先讓你在收樓的文件上簽好字,再給你一張紙條,叫你到物業管理處去拿鑰匙。當你進得房間,才發現玻璃門有裂痕,電線不翼而飛,你找物業管理公司,他叫你找發展商,你找發展商,他說已不關他的事,自己被發展商和物業公司耍太極,玩得團團亂轉……為了避免這種像皮球一樣被踢來踢去的頭暈腦漲,你的惟一選擇是“先相親再迎親”。
發展商往往先讓你在收樓的文件上簽好字,再給你一張紙條,叫你到物業管理處去拿鑰匙。當你進得房間,才發現玻璃門有裂痕,電線不翼而飛,你找物業管理公司,他叫你找發展商,你找發展商,他說已不關他的事,自己被發展商和物業公司耍太極,玩得團團亂轉……為了避免這種像皮球一樣被踢來踢去的頭暈腦漲,你的惟一選擇是“先相親再迎親”。
也就是說,簽收樓文件之前,先揭開“新娘”的紅蓋頭,看一看“新娘”是否五官端正,只有這樣才不至讓不法發展商有機可乘。
房子到底什么時候算是交付使用,這是牽扯到房產買賣雙方實際利益的重要問題,常常引發“房屋交付使用”糾紛。最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明確規定,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因此,人們常說的“交鑰匙”就算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說,審判實踐存在著許多當事人因對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房屋交付使用”理解不同而發生的爭議。房地產開發企業往往認為“房屋交付使用”就是“交鑰匙”,而買房戶則認為,“房屋交付使用”不僅是領取房屋鑰匙,還應同時辦理交付房屋的所有權證書。
由此就引發了許多糾紛,這主要涉及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否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
黃松有表示,所謂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建成的房屋轉移給買房戶占有,其外在表現主要是將房屋的鑰匙交付給買房戶。但房屋的交付使用并不意味著房屋所有權的轉移。如果當事人僅約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時間,而未明確約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只要在約定的期限內將房屋移轉給買房戶占用,即“交鑰匙”,就應認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義務。當然,根據法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對“房屋交付使用”的內容進行特別約定。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交付使用”不僅是轉移占有房屋,而且同時要轉移房屋所有權的,就應當按照約定來確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
在此約定下,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僅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買房戶“交鑰匙”,而且還應當將房屋所有權移轉于買房戶,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