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策略一應對規劃設計變更對于規劃、設計變更問題,業主除可按照合同約定與賣房人交涉外,還可就規劃的變更(如綠地、會所的減少,樓層的增加,配套設施的改變等)對規劃部門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對于規劃、設計變更問題,業主除可按照合同約定與賣房人交涉外,還可就規劃的變更(如綠地、會所的減少,樓層的增加,配套設施的改變等)對規劃部門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策略二應對開發商單方擬訂補充協議
對于入住時,以簽訂補充協議作為辦理入住前提的做法,應該說沒有法律依據及合同依據的,業主完全可以拒絕簽訂任何自己認為不公平的協議或相關文件,開發商或物業公司不得以此阻撓業主入住。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業主沒有義務在收樓時簽訂任何補充協議,尤其是沒有義務簽訂由一方擬訂的“不平等條約”。
策略三應對交房時物業費漲價
從法律上來看,如果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不能就合同條款達成一致,物業管理合同不能簽訂,責任應主要在開發商一方,因為開發商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在商品房銷售時讓業主與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訂立有關物業管理的協議。業主與開發商之間是房屋買賣關系,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是委托管理關系,業主交付了房款,開發商就有義務將房屋交付給業主。
策略四應對辦理入住時程序顛倒
至于辦理入住時程序顛倒的問題,業主應堅持先驗房,后辦理手續,并應將驗房時發現的房屋質量、室內有害氣體超標、公攤不公等問題書面呈遞給開發商并讓其簽收,以免留下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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