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合同簽得粗:吃啞巴虧
發布時間:2010-08-15
作者:c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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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許先生今年3月份在城東購買了一套毛坯房,拿到房鑰匙后經朋友介紹,同一家裝修公司簽訂了一份10萬元的裝修合同。合同約定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其中材料款為6.5萬元,施工款3.5萬元,裝修期限為2個月。簽約時,裝修公司將裝修材料的清單,包括名稱和價格都附在合同后面,這讓從未接觸過裝修的許先生頗感放心。
許先生今年3月份在城東購買了一套毛坯房,拿到房鑰匙后經朋友介紹,同一家裝修公司簽訂了一份10萬元的裝修合同。合同約定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其中材料款為6.5萬元,施工款3.5萬元,裝修期限為2個月。簽約時,裝修公司將裝修材料的清單,包括名稱和價格都附在合同后面,這讓從未接觸過裝修的許先生頗感放心。
可在裝修過程中,許先生偶然發現他家所用的木地板,清單上注明為260元/平方米,可同樣品牌、同樣規格的木地板,在建材超市160元就能成交。僅這一項,他就多付出近4000元。他對清單上的所有商品進行調查,結果發現價格都高出市場價15%—30%左右,這意味著他在這次裝修中多花了近2萬元。
許先生找到裝修公司說理,可裝修公司以進貨渠道不一樣予以搪塞。他想更改合同,提出剩余材料由自己購買,也被裝修公司拒絕。為此,裝修結束后,許先生拒絕向裝修公司付最后一筆1.6萬元的費用。裝修公司沒同他多糾纏,付款期限剛過,就將他告上法庭。法院經審理后認定雙方所訂的合同有效,訴訟以許先生失敗告終。
自己吃了虧,還輸了官司,讓許先生想不通,他以合同欺詐為由,反過來把裝修公司推上法庭,要求對方退還差價,并進行等額賠償。然而,在庭審中,裝修公司提供了所有采購材料價量相符的發票,且合同中也沒有材料價格需以市場價為準的條款。所以,法院最終認定裝修公司合同欺詐的理由不成立,駁回了許先生的訴訟請求。
對此,法律專家認為,許先生在簽訂合同時,如果在合同附件的材料清單上寫明“商品價格應以當月市場價為準”,或在簽合同前對市場價格進行一番了解,做到心中有數,就不會吃啞巴虧了。
許先生今年3月份在城東購買了一套毛坯房,拿到房鑰匙后經朋友介紹,同一家裝修公司簽訂了一份10萬元的裝修合同。合同約定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其中材料款為6.5萬元,施工款3.5萬元,裝修期限為2個月。簽約時,裝修公司將裝修材料的清單,包括名稱和價格都附在合同后面,這讓從未接觸過裝修的許先生頗感放心。
可在裝修過程中,許先生偶然發現他家所用的木地板,清單上注明為260元/平方米,可同樣品牌、同樣規格的木地板,在建材超市160元就能成交。僅這一項,他就多付出近4000元。他對清單上的所有商品進行調查,結果發現價格都高出市場價15%—30%左右,這意味著他在這次裝修中多花了近2萬元。
許先生找到裝修公司說理,可裝修公司以進貨渠道不一樣予以搪塞。他想更改合同,提出剩余材料由自己購買,也被裝修公司拒絕。為此,裝修結束后,許先生拒絕向裝修公司付最后一筆1.6萬元的費用。裝修公司沒同他多糾纏,付款期限剛過,就將他告上法庭。法院經審理后認定雙方所訂的合同有效,訴訟以許先生失敗告終。
自己吃了虧,還輸了官司,讓許先生想不通,他以合同欺詐為由,反過來把裝修公司推上法庭,要求對方退還差價,并進行等額賠償。然而,在庭審中,裝修公司提供了所有采購材料價量相符的發票,且合同中也沒有材料價格需以市場價為準的條款。所以,法院最終認定裝修公司合同欺詐的理由不成立,駁回了許先生的訴訟請求。
對此,法律專家認為,許先生在簽訂合同時,如果在合同附件的材料清單上寫明“商品價格應以當月市場價為準”,或在簽合同前對市場價格進行一番了解,做到心中有數,就不會吃啞巴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