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我通過看宣傳材料和樣板房,與開發商簽訂了一套精裝修期房買賣合同。合同中有關精裝修的具體條款,是開發商制定的格式條款。其中對客廳部分約定為:“有影視墻”,地板部分約定為“環保形地板”等。收房時,我發現精裝修影視墻竟是一面彩色涂料墻,與樣板房的立體構造影視墻完全不同。而且房間內散發著刺鼻的異味,經職能部門檢測,室內甲醛超標達27倍。
我通過看宣傳材料和樣板房,與開發商簽訂了一套精裝修期房買賣合同。合同中有關精裝修的具體條款,是開發商制定的格式條款。其中對客廳部分約定為:“有影視墻”,地板部分約定為“環保形地板”等。收房時,我發現精裝修影視墻竟是一面彩色涂料墻,與樣板房的立體構造影視墻完全不同。而且房間內散發著刺鼻的異味,經職能部門檢測,室內甲醛超標達27倍。開發商說新房子都這樣,并說自己沒有責任。我該怎樣維權?
律師解答:
開發商的行為構成違約。依據我國《合同法》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在不能與開發商協商解決矛盾的情況下,趙先生有權選擇以下方案之一予以維權:
1、向法院(如約定仲裁應到仲裁委員會)訴請開發商重新履行裝修義務、支付違約金并賠償趙先生不能如期入住所產生的房租等間接損失。
2、因開發商嚴重違約,若該精裝修房已不能達到趙先生的購房目的,趙先生可通知開發商解除合同,訴請開發商返還已付購房款并賠償一切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目前,精裝修商品房買賣中因裝修質量產生的糾紛有上升趨勢。提醒廣大購房者,選購商品房時,應加強自身的合同意識,即重視合同內容,在簽約時堅決要求把自己的權利條款填寫到合同文本上,有備無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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