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家庭裝潢的要求也越來越高,但由于多數客戶缺乏裝潢專業知識,裝修完畢后,對其效果不滿意,于是便和裝潢公司產生了糾紛。具體的講,產生糾紛的原因有兩個:一.對施工質量不滿;由于有一些施工隊缺乏職業道德,工程中私自調換客戶的材料,以次充好,導致整個施工情況不理想,或是由“馬路游擊隊”進行的施工,本身缺乏經驗和技術,裝修后的效果可想而知。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家庭裝潢的要求也越來越高,但由于多數客戶缺乏裝潢專業知識,裝修完畢后,對其效果不滿意,于是便和裝潢公司產生了糾紛。
具體的講,產生糾紛的原因有兩個:
一.對施工質量不滿;由于有一些施工隊缺乏職業道德,工程中私自調換客戶的材料,以次充好,導致整個施工情況不理想,或是由“馬路游擊隊”進行的施工,本身缺乏經驗和技術,裝修后的效果可想而知。
二.對收費價格不滿;由于客戶對于增減項目只有口頭約定,補充合同闡述不明,在付款時超出預算,造成了糾紛。
產生糾紛后,首先應根據合同找出矛盾的根源,雙方協商解決。無法解決的,可向行業管理部門投訴,還請求向市消費者協會調解解決。調解不成,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標準要第三方協助鑒定。消費者一旦將裝飾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就需請第三方來進行評估、鑒定。
裝飾訴訟需要準備的材料有:起訴書(一式兩份),合同文本(包括補充合同)的復印件和收款憑據復印件,工程預算書、決算書復印件。另外,有雇傭關系的技術服務機構證明不能作為法庭證據,沒有雇傭關系的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證明和報告才是有力的佐證。
裝修訴訟不存在雙倍賠付。因為法院對這類訴訟一般都按《民法通則》中的“承攬糾紛”進行處理。在出現裝修糾紛后,不要為了保護現場,而對問題聽之任之,要及時解決,根據《民法通則》第114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到損失的,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交涉投訴必須在行業委員會的協助下,以事實為根據與施工方或材料供應商進行調解,確為價高者應合理退賠,如屬工程質量問題,施工方應無條件返修或在保質期內予以維修,如為材料問題,材料供應商應按有關規定給以換、調或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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