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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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保證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質量,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建設部《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試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是指居民為改善自己的居住環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對居住的房屋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建設活動。
第三條 凡對家庭居室進行裝飾裝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上海市建筑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建管辦)是本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主管部門。
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負責所轄范圍的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管理,業務上受市建管辦領導。
第五條 進行簡易裝飾裝修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產權單位或者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登記備案。
第六條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進行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幾涉及拆改主體結構或者明顯加大荷載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手續外,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對裝飾裝修方的安全使用性進行審定。
審定合格的,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發給《房屋裝飾裝修核準書》。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房屋裝飾裝修申請之日起20日內決定是否予以批準。
第七條 幾在本市承接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的單位,發持有具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承包范圍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凡未依法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
第八條 未取得《房屋裝飾裝修核準書》或者超越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方案審定范圍私自進行拆、改結構的施工,一經發現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產權單位或者物業管理企業督促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告知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九條 申請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企業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ǘ┳再Y金不低于20萬元;
(三)配備相應的工程預決算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包括結構工程技術人員)、設計人員、施工管理人員及固定的施工隊伍。
第十條 市建筑裝飾協會家庭裝飾委員會協助市建設委員會,受理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企業資質審批推薦工作。
第十一條 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中的從事家庭居室裝飾裝修人員,應當持有市有關部門頒發的技能等級證書。
凡未取得技能等級證書的,應當到有關部門認可的技能培訓點參加統一培訓和考核,取得技能等級證書后,方可從事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作。
第十二條 從事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采用的裝飾材料不得以次充好;
?。ǘ┦┕弦幏兑?,不得偷工減料,粗制濫造;
?。ㄈ┎坏靡靶U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的安全;
(四)不得欺行霸市,強迫交易;
?。ㄎ澹┎坏妹坝闷渌髽I的名稱和商標;
?。┎坏脫p害居民和其他經營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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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從事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單位應當按月填寫單項工程匯總表,并報企業注冊所在地的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 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申報的單項工程匯報總表,會同同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工程質量現場抽查,并將抽查結果通知施工單位。各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日常管理工作的實際,對從事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施工單位進行年度考評,年度考評結果作為資質升降的依據。
第十五條 市建筑裝飾協會家庭裝飾委員會協同各區、縣建筑市場管理所開展家庭裝飾裝修施工單位創優評優活動。
第十六條 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建設家庭居室裝飾裝修交易市場,為開展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活動的交易及裝飾裝修材料的營銷提供場所。
第十七條 本市家庭居家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標準,應當按照家庭居室裝修合同約定的和DBJ08-62-97《住宅建筑裝飾工程技術規程》,以及市建設委員會制定的其它地方性標準規定的關于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施工標準、材料標準、驗收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 除自行裝飾裝修外,居民對于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應當選擇并委托具有《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施工單位。
第十九條 因工程質量引發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統稱委托人)與接受委托的施工單位(以下統稱被委托人)雙方糾紛的,可向市建筑裝飾協會家庭裝飾委員會商請調解,也可委托各區、縣房屋質量檢測站進行技術鑒定,并按照規定支付費用。
第二十條 實行委托的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應當遵循誠實、平等、公平、自愿原則,簽定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合同。
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址、聯系電話、郵政編碼;
?。ǘ┘彝パb飾裝修的間數、面積,裝飾裝修的項目、方式、材料標準、質量要求以及質量驗收方式;
(三)裝飾裝修工程的開工、完工時間;
?。ㄋ模┕こ瘫P薜膬热?、期限;
(五)裝飾工程價格及支付的方式、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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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ㄆ撸┻`約責任及解決糾紛的途徑;
?。ò耍┖贤纳Х绞?BR> ?。ň牛╇p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條款。
第二十一條 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的價格,根據市場競爭,優質優價的原則,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在神秘在室裝飾裝修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二條 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單位應當采取各種措施,減輕或者避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噪聲對相鄰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響。
夜間10時至次日7時之間,不得從事敲、鑿、刨、鉆等產生噪聲的裝飾裝修活動。
第二十三條 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保障作業人員和相鄰居民的安全。
第二十四條 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所形成的各種廢棄物,應當按照有關部門指定位置、方式和時間進行堆放及清運。嚴禁從樓上向地面或者垃圾道、下水道拋棄因裝飾裝修居室產生的廢棄物及其他物品。
第二十五條 因進行居室裝飾裝修過程中或者裝飾裝修后使用不當而造成相鄰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電、物品毀壞等,應當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委托人負責修復和賠償;如屬被委托人的責任,由委托人直接追究被委托人的責任,并由被委托人承擔修復和賠償。
第二十六條 委托人與被委托人之間就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發生糾紛,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投拆,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向市促裁委員會申請促裁。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責任人,市建設委員會或者市建管辦按照《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個體裝飾裝修從業者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活動的,參照執行本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上海市** 發布日期:1998年02月24日 實施日期:1998年02月24日 (地方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