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商品方交付使用后,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從新核驗,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予以配合。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由此造成的損失,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商品方交付使用后,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從新核驗,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予以配合。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由此造成的損失,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建設部《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將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處責令限期返修外,可處交付使用的房屋總造價2%一下的罰款。造成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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